明明已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为什么员工工伤待遇缩水,还要来找企业?
法院说不归我管,企业是不是就能高枕无忧了呢?
很多企业为了控制成本,会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包括工伤保险。这种做法在制造业、服务业尤其普遍。
但问题来了:员工一旦发生工伤,社保中心核定的赔偿金,是按企业申报的缴费基数计算的,而不是按员工的实际工资。基数低,赔偿自然少。
员工拿到钱后发现缩水了,一算账,少了好几万。于是,员工要求企业补足差额,甚至告到法院。
案情简介
黄某是常州某公司的操作工,2019年入职,2020年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公司按当时最低基数3368元为她缴纳工伤保险,而她的实际月工资是8864元。
社保中心按3368元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有30312元。黄某认为应按9个月的工资算,公司少缴导致她待遇缩水,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差额,后又诉至法院。
结果: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理由是:公司已经为员工办理了社保手续,只是缴费基数有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由社保行政部门处理。
很多老板看到这个判决,误以为法院不受理就是企业无责任,心想:“太好了,以后按最低基数交,员工去告法院也不管,省钱了!”,这种想法很危险。
法律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根本没给员工交社保,导致员工享受不到待遇,这种情况法院管。但如果公司已经交了社保,只是少交、欠缴、基数不对,那属于社保缴费纠纷,得找劳动监察部门,法院不直接处理。
同时结合《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关键提示:法院的不予受理,绝非是对企业少报工资总额、少缴社保费行为的默许或认可,而是把这类争议的管辖权交给了行政机关——也就是社保局、税务局、劳动监察部门。
律师提醒
法院不管≠企业安全,行政追责更严厉。员工只要换个地方投诉,企业将面临以下风险:
- 社保稽核:要求企业补缴所有少缴的社保费,按实际工资重新核算;
- 滞纳金:每天万分之五,数额可观;
- 行政处罚: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企业进行罚款;
- 补足差额:员工因少缴导致的待遇降低,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企业补足。
更重要的是,一旦被投诉,企业可能面临全员社保补缴的风险——过去几年所有按最低基数交的员工,都可能被翻旧账。这笔账,很多企业根本扛不住。
合规建议
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被动应对不如主动合规,我们建议企业立即采取以下三步:
第一步:合规自查,提前堵漏
检查现有社保缴费基数是否与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一致(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如需优化成本,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咨询专业律师,合理调整薪酬结构,而非单纯压低基数。
第二步:员工发生工伤后,主动沟通
及时足额支付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等法定待遇,主动与员工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事后纠纷。
第三步:面对行政投诉,积极应对
一旦收到社保或税务部门的核查通知,不要拖延,立即争取个案处理,控制影响范围。
法院不受理社保基数争议,从来不是企业的“护身符”。按最低基数缴社保,看似省下了短期成本,却埋下了工伤赔付、社保稽查、行政处罚的风险。
与其被动等待投诉,不如主动合规调整。既能规避巨额补缴风险,也能提升员工信任,减少用工争议。
如果你想了解:合规调整社保基数、工伤纠纷处理、员工投诉或社保稽查应对、想要平衡成本与风险等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将结合常州本地司法实践,为你提供一对一用工合规诊断,帮你控成本、避风险、稳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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