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实现火灾早期探测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系统。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8.4.1条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仓库主要包括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以及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那么,甲、乙类仓库是否可以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年6月,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编制发布了《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技术指南·工业建筑分册》,其中的第五章节5.1.1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技术指南·工业建筑分册》5.1.1/《建规》第 8.4.1 条及《建规》第 8.3.1 条对甲、乙类仓库未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可以不设置?
答:虽然《建规》第 8.4.1 条、第 8.3.1 条对甲、乙类仓库没有强制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甲、乙类仓库释放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建规》《火通规》两本规范中提到的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业场所,均为丙类生产和储存场所,对于甲、乙类仓库一般建议在户外出入口处设置防爆手动报警按钮和防爆声光警报器,但以下情况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设备:
(1)甲、乙类仓库有消防联动需求时,需设置火灾自动探测设备;
(2)甲、乙类仓库同时含有丙类物料时,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其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其组成部分消防功能的不同,细分为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也就是说,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也属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种类型。
来源:消防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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