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经营者变更,原经营期间欠下的债务该由谁承担?当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归属,而一方事后又拿出主张“共同经营”的确认书时,法院将如何认定?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市场主体厘清了其中的责任边界。
案情回顾
自2018年起,林某经营的某餐饮店向李某长期采购海鲜干货,欠下货款20余万元。2022年,林某与汤某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店铺转让,且“接手前一切债权债务由林某负责”。此后餐饮店注销。因货款未付,李某起诉要求林某、汤某共同还款。诉讼中,林某主张双方系“共同经营”,汤某应共同担责,并提交了一份2023年8月由汤某签名的《确认书》,其中提及货物在“共同经营的餐饮店内使用”。汤某则辩称自己仅为员工,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社保参保证明等证据。微信记录显示,汤某称呼林某为“老板”,且曾协助林某向客户催款。汤某强调债务发生于转让前,依合同应由林某独自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关系成立,债务真实。本案核心在于债务承担主体的认定。工商登记显示林某系唯一经营者,《店铺转让合同》已明确约定转让前债务由其负责。虽然林某提交了《确认书》,但该文件形成时间晚于转让合同,其内容不足以推翻双方在先的明确约定。林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共同经营关系。因此,一审、二审均判决案涉债务应由原经营者林某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林某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查认为
申请人林某提交的《确认书》形成时间晚于双方明确约定债务承担的《店铺转让合同》,且内容系针对另一交易主体,证明力有限。而汤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参保证明等证据,能够与其员工身份及合同约定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法予以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
清晰的书面合同是界定权利义务的关键。市场主体在经营权变更时,务必以书面形式清晰划分历史债务,避免日后纷争。同时,对于既有商事协议进行变更,应通过规范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避免依赖口头陈述或内容含糊的单方事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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