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住宅小区土地征收实践中,共有部分的权属归属与补偿分配问题,长期以来是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之间争议最为集中的焦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共有”的法律属性,意味着共有部分的土地权益并非无主财产,更非开发商或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单独处分的对象,而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1、业主共有部分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
业主共有部分的法律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界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确立了一个基本法律原则:凡是建筑区划内不属于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共设施的部分,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从土地权属的角度看,共有部分所占据的土地使用权,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其成本已经通过房价分摊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虽然土地初始登记时通常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随着房屋的销售和业主共有权的形成,该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权利人已经转变为全体业主。这一法律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明确支持。有法院在相关案件中认定,土地的成本已经计入房价由业主分摊,虽然房产证中未记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理应归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是业主购房对价的组成部分,是业主支付了相应对价后取得的合法财产权利。
业主共有部分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在征收补偿中的权利主体地位。共有部分并非开发商的留存资产,也不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因此,当共有部分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时,征收补偿的对象应当是全体业主,而非开发商、物业服务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征收部门应当将共有部分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对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地上附着物价值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补偿款支付给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2、共有部分征收补偿的独立评估问题
共有部分在土地征收中是否应当独立评估,是决定补偿公平性的关键问题。从法律层面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第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土地使用权价值及业主共有面积及设施的价值属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已考虑涉案院落因素的,对当事人提出的对共有院落未作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要旨表明,共有部分的价值并非独立于被征收房屋价值之外的可有可无项目,而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应当考虑的必要因素。如果征收评估报告仅对被征收人的专有部分进行评估,而对共有部分的价值未予体现,该评估报告即存在重大瑕疵,可能构成征收补偿决定违法的独立事由。
在实践操作层面,共有部分的独立评估面临一定的技术困难。共有部分通常不单独登记在每个业主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其面积往往以“公摊面积”的形式体现在总建筑面积中,或者未在证书中单独列明。然而,这一技术性问题并不改变共有部分的权属性质和法律地位。评估机构在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时,应当通过合理的方法将共有部分的价值纳入评估范围,具体可以采取分摊评估的方式,即对共有部分的总价值进行独立评估后,按照各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征收部门不得以共有部分未单独登记为由,拒绝将其纳入评估范围或拒绝向全体业主支付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收实践中,存在征收部门仅与开发商签订补偿协议、将共有部分补偿款支付给开发商的情形。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错误的,开发商在房屋售出后,对共有部分不再享有所有权,无权代表全体业主处分共有部分的征收补偿权利。
3、共有部分征收补偿的分配规则
共有部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在法律框架下,共有部分补偿款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补偿款归全体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征收补偿款当然归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任何第三方——包括开发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个别业主等——均无权单独处分或占有多数补偿款。
第二,分配方式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属于典型的共有管理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表决通过。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应当尽快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全体业主就补偿款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实践中已有案例表明,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因缺乏合法有效的主体代表全体业主进行商谈,导致补偿协议无法签订。这一案例提醒业主,应当尽快建立合法的业主组织,确保共有部分的征收补偿权利得到有效行使。
第三,补偿款的分配比例,原则上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这一分配原则与业主在共有部分中享有的权益份额相对应,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业主之间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约定其他分配方式,但应当经法定多数业主同意。
第四,在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全体业主应当共同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这意味着,任何业主都不能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为代价,拒绝参与补偿款的分配或拒绝承担相应的义务。
4、业主的权利保障路径
共有部分征收补偿问题,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法律路径保障自身权益:
在征收程序启动之初,业主应当密切关注征收公告的内容,确认征收范围是否涉及小区的共有部分。如果征收范围包括共有部分,业主应当要求征收部门将共有部分纳入评估范围,并提交独立的分户评估报告。如果征收部门拒绝将共有部分纳入评估,业主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规定,依法提出异议。
在补偿协议的签订环节,共有部分的补偿协议应当由全体业主的共同代表——业主委员会签订。如果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尽快依法成立。在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由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授权若干业主代表签订补偿协议,但该授权应当经过法定多数业主同意。
如果共有部分补偿款已经由征收部门支付给开发商或其他第三方,业主有权要求该第三方返还。若第三方拒绝返还,业主可以依法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补偿款并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业主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共有部分的成本已经由业主分摊、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
结语:共有部分在土地征收中是否应独立评估并补偿全体业主,其法律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业主共有权制度,到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所确认的评估范围,法律框架已经为共有部分的征收补偿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共有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并非无主财产,更非开发商可以独立处分的资产,而是全体业主支付了对价后合法取得的共有财产。
征收部门在进行征收评估时,应当将共有部分的价值纳入评估范围,不得以技术性困难为由予以回避。业主应当积极行使共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包括成立业主委员会、参与征收程序、依法提起异议或诉讼——确保共有部分的征收补偿权益得到全面、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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