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始终专注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一细分领域,办理过各类相关案件上百起,有过太多次与办案机关据理力争的经历,也见证过太多当事人从绝望到重获希望的转变。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件,算不上我办理过的最复杂的案件,却是极具代表性的一起——通过精准拆解案件细节、扎实梳理证据链条,成功打掉公诉机关指控的从重情节、大幅核减涉案金额,最终将原本可能面临实刑的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既守住了法律的公正,也给了当事人一个回归家庭、改过自新的机会。这起案例,希望能给正深陷此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实际的参考和指引。
案件介绍
案件的当事人是郑总(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此处使用尊称代称),是一家小型电子配件公司的经营者,主营手机充电器、数据线等移动设备配件。2025年初,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在一次电子产品专项整治中,发现郑总公司销售的一批手机充电器,经专业机构检测,充电功率、绝缘性能等关键安全指标均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随即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我接到郑总家属的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家属找到我时,情绪十分焦急,反复跟我说,郑总经营公司多年一直本本分分,注重口碑,这次之所以会销售不合格充电器,是因为一时贪念,从一个不熟悉的供货商那里以低价进了一批货,事先根本不知道这批充电器是不合格产品,更没有想到会触犯刑法。更让家属崩溃的是,公诉机关初步核算的涉案金额高达32万余元,结合案件情节,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刑执行——这意味着,郑总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苦心经营多年的公司会倒闭,家里的老人和孩子也无人照料,数十名员工也将面临失业。
接受当事人委托
接手案件后,我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先静下心来,逐页梳理案卷材料,这是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关键。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核心取决于两个关键点:一是涉案金额,二是犯罪情节,这也是我辩护的重点突破口。我反复查阅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笔录、检测报告、涉案充电器的进货凭证、销售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对郑总的讯问笔录、对供货商的询问笔录,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试图找到辩护的切入点。
首先针对涉案金额,我发现公诉机关的核算存在明显问题。公诉机关将郑总公司仓库内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充电器,全部按照标价计入了涉案金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案金额的核算,应以实际销售金额为准,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应结合其实际成本、进货价格等综合认定,而非直接按照标价计算。更关键的是,案卷中显示,郑总公司仓库内的不合格充电器,部分因储存不当出现接口氧化、外壳破损等问题,不具备正常销售条件,这部分产品不应计入涉案金额。此外,公诉机关将郑总公司销售的合格充电器与不合格充电器的金额混为一谈,未进行区分,这也是导致涉案金额偏高的重要原因。
为了核实这一情况,我多次前往郑总公司的仓库实地查看,对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充电器进行清点、拍照固定证据,同时找到郑总的进货商,核实涉案充电器的实际进货价格,调取了详细的进货转账记录、入库单,逐一核对销售记录,将合格充电器与不合格充电器的销售金额进行明确区分,剔除了破损、氧化无法销售的产品金额,最终核算出实际涉案金额为21万余元,较公诉机关最初核算的32万余元,减少了11万余元,成功将案件的量刑幅度,从“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拉回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区间,为后续争取缓刑奠定了基础。
其次,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从重情节,我进行了重点抗辩。公诉机关认为,郑总销售不合格手机充电器,属于涉电类产品,存在漏电、起火等安全隐患,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属于“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结合案件事实,我发现这一指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郑总销售的不合格充电器,虽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经检测,仅为充电功率不达标、绝缘性能轻微不合格,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引发漏电、起火等严重安全隐患,与生产、销售伪劣电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有本质区别,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
其二,郑总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逃避、隐瞒,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三,郑总积极主动联系所有购买了不合格充电器的消费者,全额退还货款,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合格产品,对部分因使用不合格充电器造成轻微损坏的设备进行了维修赔偿,取得了所有消费者的书面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除此之外,我还重点梳理了郑总的个人情节:郑总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经营公司多年,一直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此次犯罪系一时贪念所致,主观恶性较小;其家庭经济困难,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同时公司承载着数十名员工的就业问题,若对其判处实刑,将导致家庭破碎、公司倒闭、员工失业,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这些情节,我认为郑总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庭审交锋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附上了我核实的涉案金额核算明细、消费者谅解书、郑总的家庭情况证明及公司员工联名证明等相关证据,反复阐述我的辩护观点,重点论证了涉案金额的核算错误和从重情节的不成立。起初,公诉机关对我的辩护意见并不认可,认为涉案金额的核算符合相关规定,从重情节的指控有事实依据。但我没有放弃,一次次提交补充证据,一次次与办案人员沟通,从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到案件事实的细节认定,逐一拆解,耐心阐释,结合类似案例的裁判思路,让办案人员充分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郑总的实际情况。
经过多轮沟通,公诉机关最终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将涉案金额核减至21万余元,撤销了“情节严重”的从重指控,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我继续坚持我的辩护观点,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郑总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规定,以及缓刑的适用条件,恳请合议庭对郑总适用缓刑。同时,郑总在法庭上也深刻忏悔,明确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今后将严格守法经营,严把产品质量关,绝不再触碰法律红线。
判决结果(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我全部的辩护意见,认定郑总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其具有坦白、积极退赔、取得消费者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决郑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件总结
结合这起案件,我想跟大家分享几点执业感悟,也希望能给正面临此类案件困扰的当事人及家属一些提醒。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看似简单,实则涉及的法律问题繁杂,涉案金额的核算、犯罪情节的认定,直接影响着最终的量刑结果,容不得半点马虎。很多当事人像郑总一样,并非故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是因为一时贪念、疏忽大意,或者被供货商欺骗,最终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
在此提醒各位经营者,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进货时要严格审核供货商的资质,对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尤其是涉电类、机械类等可能涉及安全的产品,更要严把质量关,避免因一时贪念,购进不合格产品,最终得不偿失。而对于已经深陷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千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逃避、隐瞒,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介入,因为专业的律师能够精准找到案件的辩护突破口,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最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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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聚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企业涉刑合规等核心赛道,是业内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战力的资深刑事辩护专家,凭借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与极致的辩护技艺,深受当事人信赖与同行推崇。
林智敏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为核心深耕方向,擅长拆解刑事指控逻辑,精准捕捉案件突破口,尤其在涉案金额核算、从重情节抗辩、主观故意认定、证据质证等关键环节,形成了系统化、精细化的辩护体系,成功办理多起涉案金额核减、实刑改缓刑、证据不足不起诉等经典胜诉案例。
其依托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结合多年实务经验,不仅擅长为涉伪劣产品犯罪当事人提供全流程辩护,更长期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服务,受聘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提前规避生产、销售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其撰写的实务文章与辩护思路常刊发于权威法律平台,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参考,彰显了专业深耕的行业价值与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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