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酒店造恶意差评,当事人被判赔偿酒店经济损失1元。 看到标题是不是挺疑惑,小编也觉得挺有意思,一起来看看这件事到底咋回事。
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店恶意差评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消费者张某某删除差评、在省级以上报纸登报道歉30天并赔偿酒店经济损失1元。
判决书显示,2025年6月,被告张某某在入住沈阳金廊智选假日酒店后,以“卫生情况不达标”为由进行投诉,但拒绝酒店提出的现场核实请求。随后,张某某向酒店提出将房费退还至其个人账户或提供免费住宿等要求,并扬言“不答应就给差评”。在要求未获满足的次日,张某某在在线平台上给酒店打出了0.5分(满分5分)的超低评分。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有权基于真实体验发表主观评价,但不得捏造事实。然而被告所述的卫生问题“异常反常”,对酒店声誉影响远超一般卫生评价,需有证据支持。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且其陈述逻辑上无法自洽,构成名誉侵权。
所以原告主张1元赔偿,以“教育为主、惩前毖后”为目标,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以捏造的卫生问题要挟赔偿并发布恶意差评的行为,与新规所规制的“捏造事实、敲诈勒索”情形具有同质性。法院通过司法裁判认定恶意差评构成名誉侵权,与行政监管新规形成“司法+行政”的治理合力。
原告酒店管理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表示,索赔1元旨在“教育为主、惩前毖后”,而非获取经济补偿。对此酒店负责人表示,“恶意差评直接干扰正常市场评价机制,增加诚信经营企业的合规成本。此次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是希望明确法律预期。”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原告代理律师高金以公益方式全程代理此案。其代理行为旨在协助企业依法捍卫声誉,明确网络评价的法律边界,对恶意差评行为形成司法警示。
近年来,在线旅游平台评价体系中的恶意差评、以差评要挟牟利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商家因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而选择妥协,而对于消费者而言,虽说一元不多但总归是“摊上事了”,对自己也不好。
也通过这件事和大家提个醒,遇到相关事项还是不得走极端,要通过合理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沈阳生活圈i综合东北新闻网、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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