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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8日,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喻信息、ST天喻,代码:30020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查明,天喻信息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关联人情况。2022年10月20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17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18,762.58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2年关联交易金额2,794.8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0%;2023年关联交易金额15,967.7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73%,占上市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79%。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11月至2024年4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62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16%。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归还。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037万元,期末余额11,657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分别为6.75%、7.83%,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分别为6.78%、7.88%。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归还。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4,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70%。根据202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4 年4 月22 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铺行网)、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6,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4 月23 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4月23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总计29,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9.50%,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20.11%,其中向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9,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05%,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24%。天喻信息已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拟决定:对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5年5月31日,天喻信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刑事立案的公告》,称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涉嫌挪用资金案,武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已决定立案侦查。2025年6月6日,天喻信息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5年12月30日,天喻信息发布《关于收到全部债权转让款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天喻信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天喻信息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天喻信息案的索赔条件为:2024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间买入天喻信息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5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