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男子李某回乡参加邻居父亲的葬礼,期间与赵某等8人共坐一桌,并饮酒。当晚李某身体不适被送医,后在第二天凌晨抢救无效死亡。后李某家人将当时与李某同桌饮酒的另外8人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图据图虫创意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被告8人同桌饮酒量不大,被告方未有恶意劝酒的行为,且李某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仍自愿参与饮酒,对自身行为风险应具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相应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去年10月8日,李某回乡参加邻居姚某父亲的葬礼,吊唁结束后,姚某安排参加葬礼人员在其家中吃饭,李某与另外8人同桌,期间有饮酒行为,大概下午两点左右宴席结束,席间无劝酒、灌酒等行为,宴席结束后该桌包括李某在内的9人各自回家。当晚10点左右,李某感到不舒服,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李某于10月9日凌晨3点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经当地某医院急诊留观病历最后诊断为“1、心跳呼吸骤停。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3、急性酒精中毒?”,后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李某死亡原因为“1.呼吸心跳骤停,2.心肌梗死支架植入术后”。
李某家属认为,事发后,各被告均承认一起喝了酒,但是否认有劝酒等行为,8人一致认为李某没有喝多少,按各被告描述喝酒不足一两,但是根据医院的病历可见,受害人李某存在急性酒精中毒,而生活常识可知呼吸心跳骤停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家属认为,受害人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自愿承担主要责任,承担百分之七十责任。但是各被告在席间利用亲情、熟人关系等情况进行劝酒也存在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认为各被告应当共同连带承担百分之三十责任。遂向8被告索赔各项损失308115.9元。
8名被告辩称,吃饭期间没有劝酒、灌酒或语言刺激其喝酒的行为,且8被告不知李某有心脏支架手术的事实,酒席结束后,8人再未与李某共处一起,没有法定部门的鉴定结果表示李某系急性酒精中毒离世,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有原告家属李某与8被告共同饮酒的行为,但不足以认定被告方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某与被告方同桌饮酒量不大,被告方未有恶意劝酒的行为。宴席结束后,李某未有醉态,自行步行离开,前往朋友家中。宴席结束七八个小时后,李某病发身亡,李某死因并未确定为酒精中毒。李某家属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方知道李某患病治疗的情况。
综上可以认定,被告方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自身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且在一年前在上级医院行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手术,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仍自愿参与饮酒,对自身行为风险应具有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相应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8被告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8被告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余沁媛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