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和短视频行业持续升温,

网络账号的价值与日俱增,

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频频发生

员工因工作需要注册的短视频账号

在其离职后该如何确定归属?

近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件回顾:

公司大力推广员工注册的短视频账号

离职后,该员工大量删除账号内容

小黄是一家软件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以个人身份信息在一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短视频账号。其间,软件公司向该账号内充值几十万元用于账号推广。

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该账号内发布的800多条短视频内容主要与经济、科技、人工智能等相关,小黄本人出镜视频占比在30%左右。视频拍摄由小黄及软件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完成,拍摄所需器材等由软件公司采购。

在小黄和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该账号内有价值一万余元的虚拟币未使用。小黄曾配合软件公司将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换绑为公司指定工作人员。后来小黄在软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

  • 再次换绑了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

  • 实际使用该账号,并使用了账号内的虚拟币

  • 删除或隐藏了账号内已发布的短视频800余条,并发布由自己出镜的短视频,短视频内容与之前基本类似。

在小黄实际使用案涉账号期间,账号粉丝数量由126万下降至不足100万。

随后,软件公司与小黄进行沟通,小黄表示,称该账号由其实名注册,自己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于是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账号归属,并要求小黄恢复账号内已删除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员工注册该账号实为职务行为

一系列行为侵害公司网络虚拟财产

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小黄注册案涉账号系职务行为,且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

■ 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账号与小黄之间形成高度黏性,人身属性较弱,因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于软件公司。

小黄在离职后利用其案涉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在未经软件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账号内的虚拟币并删除、隐藏了案涉账号内的视频,导致案涉账号粉丝量下降,其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法院认为,案涉账号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直接损失为小黄使用的虚拟币,其应当按照原值赔偿;

  • 间接损失虽无明确标准,但该网络账号发布的视频、粉丝量、点赞量等数据集合,能够体现该账号的经济价值。

小黄占用账号期间,粉丝量降幅超过20%,这一变化客观上导致账号影响力和传播力降低,账号的商业变现价值必然降低。此外,在小黄占用账号期间,软件公司无法通过网络账号开展经营活动,这对软件公司的预期经营收益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账号归属于软件公司,小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那么,

类似网红账号发生权属争议时,

如何确定权利归属?

一起来看小午小参划重点↓↓

科普时间:

部分社交平台账号

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

确认归属时应考虑贡献比例

网络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权属及财产价值日益成为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

■ 具有经济价值与网络影响力的社交平台账号,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

■ 账号权属优先适用利益相关方协议与平台管理规则,无明确约定时,综合考虑注册主体、实名认证情况、实际运营投入、价值贡献程度等因素,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使用权的归属;

■ 对于缺乏共同使用事实基础的账号分割,在认定账号权利归属于一方的同时,应综合考虑涉案账号价值、双方对涉案账号的贡献比例、兼职费用的金额等因素,对账号产生和发展具有少量贡献的主体进行合理补偿。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