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农村丧事上的事在网上吵翻了。

一个农村走出去的博士后,父亲去世了,他不肯披麻戴孝,不肯下跪,理由是——“这是陋习!”

结果呢?来帮忙的族亲们全走了。灵堂里只剩他、他母亲,和那口孤零零的棺材。

最后,是他母亲一个农村老太太,哭着一家一家去求人,才把丧事办完。

这事一出来,评论区直接炸了锅。

有人说:“学历再高,不懂感恩也是白读。”

也有人说:“人家不愿意搞形式主义,有什么错?”

今天咱们就掰扯掰扯,这件事到底错在哪儿。

一、一身西装站在灵堂前,像个局外人

在十里八乡,老李家的儿子曾是挂在所有父母嘴边的“神话”。

从村口的小学一路考出去,一直读到博士后,成了村里人眼里“文曲星”下凡。大家伙儿虽然搞不懂博士后到底多厉害,但都认定,这孩子将来是要做大事的,是全村人的骄傲。

可这份骄傲,在他父亲去世的那天,碎了一地。

按照村里的老规矩,父亲走了,作为长子,得披麻戴孝,摔盆打幡。

族里的叔伯兄弟们听说老李走了,天没亮就赶来帮忙。搭灵棚的、做饭的、准备抬棺的,院子里热火朝天。万事俱备,只等孝子出来行个礼,大家伙儿心里才踏实。

可这位博士后儿子,穿着一身笔挺的西装,双手插在兜里,站在灵堂前,像个局外人。

有人递过孝服,他眉头一皱,推开了:“这玩意儿穿上太难看了,我不穿。”

前来帮忙的长辈们愣住了。

按照规矩,孝子得给来帮忙的族亲们下跪致谢,感谢大家的情分。可这位高材生脖子梗得笔直,冷冷地抛出一句:“下跪是封建糟粕,都什么年代了,要讲科学,丧事从简。”

本家大伯听不下去了,上前说了他两句,让他别太任性。他却当场甩脸,反唇相讥,说大伯思想落后,不懂社会进步。

二、一句话气走所有人,留下母亲跪着求人

院子里帮忙的人,手都停在了半空。

大家伙儿不是图他那一跪,图的是那份情分,是“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的乡土规矩。

他这一跪,跪的不是某个人,是养育他的这片土地,是父亲一辈子积攒下来的人情。

他这一跪,跪的是 “我父亲走了,感谢各位叔伯兄弟来送他最后一程” 的感恩。

可他不懂。或者说,他懂,但他觉得自己的学识和身份,已经超越了这些“低级”的规矩。

最终,搭灵棚的叔伯们,一声不吭地拆了竹竿,走了。灶房里切菜的婶子们,放下菜刀,解下围裙,也走了。

不到一袋烟的功夫,刚才还热热闹闹的院子,变得冷冷清清。

只剩下他,他母亲,和堂屋里那口孤零零的棺材。

他慌了。他空有一肚子学问,却连怎么把父亲送上山都不知道。

最后,是他母亲,一个农村老太太,哭得肝肠寸断,一步一磕头地去求本家大伯,求他看在死去的老李的面子上,帮忙把后事办了。

一场本该风风光光的葬礼,办得凄凄惨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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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角度:披麻戴孝不是“陋习”,是受法律保护的习惯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事就是个道德问题,跟法律有什么关系?

还真有关系。

第一,丧葬习俗不是“封建糟粕”,是受《民法典》认可和保护的。

咱们国家很多农村地区,披麻戴孝、摔盆打幡,是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老规矩。这些习俗,不是哪个人拍脑袋定下来的,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乡土礼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明确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什么叫“可以适用习惯”?就是说,法律对某些事情没有明文规定,但大家长期遵守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风俗习惯,是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的。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解释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丧葬习俗,恰恰就属于这类——子女共同处理父母的丧葬事宜、祭奠缅怀先人,这是古老相传的习俗,属于传统家庭伦理,不仅是子女遵守孝道的体现,也有利于家庭意识的传承。

换句话说,你瞧不起的这些“老规矩”,在法律上是有分量的。它不是你想甩就能甩的“陋习”,而是被法律认可和尊重的乡土习惯。

第二,“养老送终”本身就是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很多人以为赡养义务就是给钱、管吃管喝,父母去世了就没义务了。

不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不是单一的经济支持,而是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个核心维度。

而“养老送终”,本质上是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在父母晚年阶段的延伸——既包括父母在世时的日常陪护,也包括父母去世后的丧葬事宜处理,这些都在法定赡养义务的范畴内。

法律虽然不强制要求子女必须“披麻戴孝”,但如果有条件却拒绝参与父母的丧葬事宜,可能被认定为未完全履行精神慰藉义务。

说得再直白一点:父亲走了,你连丧事都不管、不参与,这已经不是在挑战“陋习”,而是在挑战法律。

第三,故意不参与丧葬事宜,可能影响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虽然拒不披麻戴孝不会直接导致丧失继承权,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子女故意遗弃父母或者严重违背家庭伦理,在遗产分配时,法院可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对该子女的继承份额作出调整。

这不是吓唬人。祭奠权已经被法院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益,侵害祭奠权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理,拒绝参与父母丧葬事宜,在法律上是有代价的。

写在最后:学历再高,也不能丢了做人的根

这件事表面上看,是新旧观念的冲突。

但往深了看,是这个博士后骨子里的傲慢与凉薄。

他读的书,没有让他变得更懂得感恩,反而成了他割裂亲情、鄙视乡土的武器。他所谓的“进步”,不过是把自己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用“科学”的幌子,掩盖自己的自私和冷漠。

他以为不跪,是维护了知识分子的尊严。

殊不知,他丢掉的,是为人子女最基本的孝道,是生而为人的良知。

在农村,人情和规矩,不是束缚,是维系一个家族、一个村落情感的纽带。你接受了父母的养育,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遵守这片土地上的规矩。

你可以选择不土葬,可以选择简办,那是你的自由。

但你不能既要村里人帮你料理后事,又看不起他们的规矩。

这不是进步,这是忘本。

真正的知识分子,应该是谦卑的。他应该懂得,知识是用来服务社会的,不是用来炫耀和鄙视他人的。他应该明白,无论走得多远,飞得多高,都不能忘记自己的根在哪里。

最后问大伙一句:

你觉得,丧葬仪式上的“披麻戴孝”和“下跪”,到底是有意义的孝道表达,还是应该被淘汰的封建陋习?

如果你是那个博士后,你会怎么处理父亲的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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