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草局回复:农村村民非法改变林地使用用途占用林地建住宅的行为处罚权限

问:农村村民非法改变林地使用用途占用林地建住宅的行为,违法了《》和《土地法》,在执法过程中,该违法行为是林草部门依据《森林法》处罚还有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处罚。个人意见:《森林法》是特殊法,《土地管理法》是一般法,按照《立法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应由林草部门依据《》处罚。土地法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法则,使用《》更有利的保护林业资源?

林草局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因此,农民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住宅,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