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林股份正在冲刺“A+H”上市,但公司信息披露频现矛盾,子公司被限制消费乃至成为“老赖”。为了厘清疑问,我们向双林股份发函求解,公司的回应却暴露更多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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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因324万元成“老赖”,1.6亿元商誉已“清零”
双林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双林股份;证券代码:300100.SZ)主要从事汽车部件和机器人零部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早在2025年9月,公司就曾向港交所递表,但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2026年3月,双林股份二次递表。
年报显示,2025年,双林股份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1.67%至54.84亿元,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1.25%至5.03亿元。不过,2025年第四季度,双林股份的营业收入同比下滑2.73%至16.28亿元,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22.66%至1.01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子公司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双林股份时任监事刘文科曾被法院限制消费,双林投资还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5年4月,宁海县人民法院发布限制消费令(2024)浙0226执3647号。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大一汽配(张家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林投资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林投资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对双林投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文科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双林股份2024年年报显示,刘文科为公司时任监事,兼任双林投资董事长、经理。2025年9月起,刘文科不再担任监事。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5年6月,因双林投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怎么会成为“老赖”?为了厘清疑问,我们向双林股份发函求解。双林股份回复表示,2024年,双林投资因合同纠纷涉诉,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应支付款项合计324.33万元。截至目前,双林投资已支付相关款项。
不过,2026年4月20日,我们在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双林投资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集团)为双林股份的控股股东。2018年,双林股份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双林集团等交易对象购买了双林投资100%的股权,并形成商誉16334.72万元。不过,2019年,双林股份就对双林投资资产组全额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
港股招股书与A股定期报告“打架”,公司解释站得住脚吗?
双林股份港股招股书与A股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诸多矛盾。
例如,港股招股书称,2023年、2024年,双林股份的收入分别为41.39亿元、49.10亿元,其中,分销产生的收入分别占各期间总收入的3.8%、2.7%,按此计算分别为1.57亿元、1.33亿元。
不过,据双林股份2023年、2024年A股年报,公司营业总收入41.39亿元、49.10亿元全部为直销模式产生的收入。
对此,双林股份表示,上述差异主要是招股书及年报统计数据时对分销的定义不同。H股招股书中披露的分销产生的收入,指公司直接客户非终端客户(非使用公司产品的生产商,或直接使用公司产品的终端消费者)产生的收入。但该等客户并不构成A股信息披露项下的“经销商”,公司对于该等客户同样实行买断式销售,在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据港股招股书,双林股份通过授权分销商扩展业务,向分销商授予营销及销售公司产品的权利,其分销商进行售后市场汽车零件销售。公司通常允许分销商委聘子分销商,通常不设定分销商规定销售指标,但列明销售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经销模式包括代销式、买断式,是否为买断式销售并不是划分直销、经销的唯一标准。退一步而言,即使双林股份所谓的分销模式真的不同于“经销商”模式,但A股年报将该部分收入列入“直销”模式,其准确性仍值得商榷。
再如,双林股份港股招股书称,2023年、2024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分别为21.89亿元、27.75亿元,但A股年报称分别为20.01亿元、24.87亿元。
对此,双林股份回复表示,A股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前五大客户的口径与H股招股书有区别,A股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是前五大单体客户的收入金额,而H股招股书中的数据是前五大集团客户的收入金额。
然而,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时,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或供应商视为同一客户或供应商合并列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实际控制的除外。
如果双林股份在A股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前五大客户收入为客户单体口径,可能不符合上述信披准则要求。
此外,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钢铁)为双林股份2023年至2025年的主要供应商之一,港股招股书称,公司与济源钢铁业务关系开始时间为2019年。
不过,据双林股份2018年半年报,2018年6月末,双林股份对济源钢铁的预付款余额为274.3万元。也就是说,双林股份与济源钢铁开始业务关系的时间理应不晚于2018年。
对此,双林股份回复表示,港股招股书内容由公司侧律师撰写,由保荐人侧律师负责验证。根据其验证的严谨性要求,需要公司提供合作的协议或订单信息,才能将合作的时间书写到招股书中。招股书报告期限为2023—2025年,公司向验证律师提供了追溯到2019年的合作协议。
也就是说,港股招股书与A股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差异,源于双林股份未向律师提供更早的合作协议。不过,港股招股书显示,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大地熊(688077.SH)的业务关系开始时间为2017年。
A股信披自相矛盾,子公司工商联系方式指向关联方
双林股份在A股上市后披露的信息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例如,双林股份2024年年报“公司实物销售收入是否大于劳务收入”处称,2024年,公司库存量为13794.53万件/套/副,但公司2025年年报披露的2024年库存量为9148.07万件/套/副。
对此,双林股份回复称,上述差异是因公司报告期内优化产品统计分类、统一产销存核算口径,并对上期可比数据做同口径追溯调整。
不过,双林股份2024年、2025年年报披露的2024年销售量均为36869.85万件/套/副,生产量均为37834.57万件/套/副,仅库存量数据不一致。
再如,上海崇林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林汽车)为双林股份的子公司。据双林股份披露的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2025年初,双林股份母公司单体对崇林汽车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8759.47万元,当期发生额为650.97万元,偿还额为1433.27万元,形成年末余额7977.17万元。
由于当期偿还额明显低于期初余额,2025年末,双林股份母公司对崇林汽车的其他应收款中,应当有650.97万元账龄在1年以内,其余7326.2万元账龄应当在1年以上。
但年报显示,2025年末,双林股份母公司对崇林汽车的其他应收款7977.17万元账龄均在1年以内。
对此,双林股份表示,2025年末母公司对崇林汽车其他应收款账龄均在1年以内,披露真实、准确,不存在披露错误。该款项为母子公司之间日常经营性/资金统筹往来,滚动发生、滚动偿还,公司按会计准则及内部往来核算政策,将持续周转的关联方往来整体划分为1年以内账龄,年报披露口径合规、数据无误。
但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披露的汇总表中的年内发生额、偿还额并不准确?
此外,苏州双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汽配)为双林股份的子公司,苏州双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塑胶)与双林股份受同一控制,为双林股份的关联方。
工商信息显示,双林汽配、双林塑胶2025年工商年报的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均相同,双林股份子公司疑似与关联方混同经营。
对此,双林股份回复称,该电话为双林塑胶经营场所内的座机号码。双林汽配租赁该场所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工作人员在工商年报填报过程中因疏忽错误沿用了该联系方式,联系邮箱相同亦由于工作人员填报疏忽。
双林股份表示,双林汽配与双林塑胶不存在经营混同的情形。为避免工商登记对第三方造成经营混同的错误印象,公司将及时对双林汽配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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