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又双叒叕的未成年人渣来了:
今年3月21日,宁夏银川西夏区兴泾镇小学生小泽(化名)独自骑电动三轮车外出玩耍,多名中小学生向其“借”三轮车未果后,小泽被持续殴打、辱骂、拍视频。小泽还遭施暴者胁迫,多人进入其家中翻找财物。
后经警方调查,锁定违法行为人9人。其中,8人未满14周岁,警方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1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警方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拘留。事后,李女士以家中遭入室抢劫为由再次报案。目前,西夏区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
目前警方认定,9名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8人案发时未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陈某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因陈某案发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拘留。
警方的认定也好,处理也好我认为都没问题,白纸黑字的法律依据写在那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所以,9名未成年人渣,8名不处罚,一名拘留处罚但不执行,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笔者认为,不处罚也好,不执行也好,并非意味着对人渣就可放任自流,网开一面了。在法律层面上,对未成年人渣还是有办法的。
这个办法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可见,办法还是有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笔者认为仅仅以上九类措施是非常不够的,便宜这9个恶少了。该9人渣又是结伙打人,又是私闯民宅翻找财物,其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对应更严厉的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9名未成年人渣的暴力行为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理应进“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将涉事的9名未成年人渣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既是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法定要求,也是阻断恶性行为循环、修复社会信任的迫切需要。
专门学校通过封闭式管理、专业化干预,能弥补家庭和社区监管的不足,切断暴力行为的传播链。而普通学校因资源限制,难以对严重不良行为学生实施个性化干预。
“专门学校”对“问题少年”教育具备以下优势:
专业师资:配备心理教师、法治副校长等,开展行为矫治、情绪管理课程;
隔离环境:远离原有社交圈,减少不良影响,帮助重新建立正向人际关系;
跟踪评估:通过定期心理测评、行为观察,动态调整矫治方案,确保效果可持续。
成功案例:2021年,湖南某地一名13岁“问题少年”因暴力不良行为被送入专门学校。经过6个月矫治,其暴力倾向明显减弱,返校后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类似案例表明,专门教育对“问题少年”的转化率可达70%以上,远高于普通学校的管教效果。
唯有将严重的“问题少年”送进“专门学校”,才能真正实现以儆效尤、防患未然的社会效果,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
笔者认为,对这9个未成年人渣必须将他们送到“专门学校”进行专门教育,至少是将其中的主要人渣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这是最关键的惩罚措施。同时要将采取这一措施的决定昭告天下,广为人知。这不仅仅能教育未成年人渣本人,更能教育人渣的父母。以事教人,一教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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