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在写文章之前,先默哀一分钟,以示对逝者的尊重。
一、
4月20日,“中国新闻社”报道了一条新闻信息——“贺娇龙账号时隔100天再更新,90后清华大学毕业生接棒”。
4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建设与产销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品味新疆”推荐官账号迁移的公告》。
公告称:衷心感谢大家长久以来对贺娇龙同志的喜爱、信任以及对“品味新疆”的一路陪伴与支持。为赓续这份初心,传承未竟的事业,继续讲好新疆故事、擦亮新疆农产品品牌,我们将正式启用“品味新疆”全新推荐官抖音账号,接过这份责任,持续为大家展现新疆优质农产品的独特风采。
账号迁移是指将原账号的数据、粉丝及权限转移到新账号的操作,需遵循平台规则并完成主体验证和支付审核费用。
据悉,截至4月19日,贺娇龙个人账号有657万粉丝,上一条视频停留在1月9日。“品味新疆·推荐官”的账号于数日前注册开通,粉丝为1.6万。
二、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电子数据(如社交媒体账号)如果具有财产属性(诸如:粉丝经济、流量经济、商业合作等产生经济价值),其可被视为虚拟财产从而可以继承。
一般来说,如果电子数据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理论上可作为遗产继承,但具体操作需遵循平台规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数字遗产继承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需结合账号性质、用户协议贺个案情况判断。
三、
贺娇龙身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建设与产销服务中心原主任,它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贺娇龙在抖音上的账号为@贺娇龙·品味新疆。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因此,贺娇龙的抖音视频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单位优先使用视频作品,而个人则享有署名权。
四、
目前,围绕《关于“品味新疆”推荐官账号迁移的公告》,就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其一、抖音账号遗产继承的问题
@贺娇龙·品味新疆应当是由贺娇龙的家属继承使用,还是应当由新疆农业农村厅占用使用?如果由新疆农业农村厅占有使用,其合法路径及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其二、账号迁移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在明确了@贺娇龙·品味新疆财产权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分析讨论账号迁移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如果,@贺娇龙·品味新疆作为虚拟财产,由贺娇龙的家属继承其财产权益,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新疆农村农业厅就进行此番操作,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的呢?!是否合适吗?!
五、
电子数据作为虚拟财产,当遗产继承发生之后,应当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规范,这属于民法学前沿研究领域了。
至于,新疆农业农村厅的行为是否涉及民事侵权,或者是涉嫌构成犯罪行为,这就需要更多事情得细节或证据予以披露了!
陈浩 记于知止堂上
2026年4月20日
陈浩 记于知止堂上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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