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创“五个中心”,是党中央赋予上海的重要使命,也是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所在。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上海法院主动融入大局和中心工作,聚焦“五个中心”建设,先后出台服务保障上海贸易中心建设、科创中心建设、营商环境建设、航运中心建设、自贸区及新片区建设、金融中心建设等一系列司法文件,取得了较好成效。为更好推进司法服务保障工作,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金融、破产等审判工作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五个中心”建设典型案例,为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试验设备公司等专利合同纠纷案”入选。一起来看!
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试验设备公司等
专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试验设备公司专业从事新能源、新材料专用测试设备等研发,获评“专精特新”企业,系案涉13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为获得融资,某试验设备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就上述专利两年期独占许可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建立了“许可-反向许可”交易结构,并设立专利质押、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该公司先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专利独占许可协议》,将上述专利的两年期独占许可权及转授权权利授予某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对方一次性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某融资租赁公司获得授权后,又于当日签署《独占再许可协议》,将案涉专利独占再许可给某试验设备公司,约定分期支付再许可使用费。双方通过《确认书》明确了费用支付安排共计24期。为保证债权实现,双方另行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将案涉专利出质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并就该质押及前述专利许可均进行备案登记。某检测技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某试验设备公司自第18期再许可使用费应付之日起欠付,某融资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就合同性质有明显争议。某融资租赁公司认为,案涉合同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即便不构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亦应为融资租赁合同。某试验设备公司及保证人认为,双方间真实意思表示为借贷法律关系。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对案涉专利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技术资料交付、技术指导等作出约定或实际履行,不符合专利许可合同特征,交易结构亦与借贷法律关系中单纯的资金融通存在明显差异。从案涉合同权利义务来看,双方通过支付许可使用费及分期支付再许可费安排,实现了“融资”,交易中专利独占许可权的许可和反许可安排符合售后回租型“融物”特征。合同还设定了符合融资租赁要求的担保,包括质押、连带责任保证。故案涉合同以专利许可为名,但性质实为专利融资租赁合同。法院综合租赁物特定性、价值评估、租金构成、风险防控等要素,认定案涉专利融资租赁主合同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等从合同均合法有效。据此判决某试验设备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律师费,某融资租赁公司有权优先受偿案涉专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某检测技术公司、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和延伸各项审判职能,促进与科创中心相适应的金融体系建设。对于中小科技企业而言,常陷入“有技术、缺资金”的困境,制约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本案系《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实施以来,上海法院首次适用浦东新区法规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作出认定,是司法服务科创中心建设的积极实践,通过分析合同性质和效力,提炼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司法审查要点。在浦东引领区建设与上海国际科创中心建设的背景下,本案裁判有效回应科创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助力“知产”成为“资产”,为更好服务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宫晓艳、袁田、王朝辉
线索提供丨知产庭、金融庭、审监庭
稿件来源丨“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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