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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2013年,她正与丈夫闹离婚,担心房产被分割。

灵机一动,借用姐夫名义,全款187万元买下北京一号商业楼。

首付款、月供、提前还款——全部由她支付,房屋也由她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

不料,姐夫5年后突发去世,过户陷入僵局。

其他亲属质疑:“房产证写的是我哥名字,凭什么给你?”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继承人必须配合过户

这起案件揭示了“借名买房”即使无书面协议,只要证据链完整,依然可胜诉!

一、案情还原:一场“私心”操作,引发继承纠纷

本案核心人物关系如下:

林雪梅(化名):原告,实际出资人

周志强(化名):已故“出名人”,林雪梅姐夫;

周妻李敏、女儿周婷(化名):被告,同意过户;

周父周母(已故)、兄弟周建国、姐妹周丽、周芳(化名):第三人;

开发商:甲公司;

房屋:北京密云一号商业楼(建筑面积近300㎡,总价187万)。

关键事实:

2013年10月:林雪梅因与丈夫感情危机,不想让房产进入夫妻共同财产;

经与姐夫周志强夫妇协商,以周志强名义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

首付款+全部贷款(本息合计231万元)均由林雪梅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林雪梅担任法人的甲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水电暖费均由公司缴纳;

2013年11月:房产证登记在周志强一人名下;

2018年10月:周志强突然去世;

2019年:林雪梅首次起诉要求确权,因周母年迈撤诉;

2021年:周母去世,林雪梅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由周妻、女儿配合过户;

周妻、女儿及两位姐妹均认可事实,唯独弟弟周建国反对:“房产证是我哥的,我不认什么借名!”

二、法院如何认定?三大证据锁定真实权利人

尽管双方没有书面借名协议,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第二条,综合以下证据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 1. 全额出资证据链完整

林雪梅提供7年银行还款凭证,累计转账超231万元;

包括2018年一次性提前还款97万元的结清证明;

贷款合同虽以周志强名义签署,但扣款账户资金全部来自林雪梅。

✅ 2. 房屋实际占有使用

自交房起,水电、暖气、物业费均由甲公司(林雪梅控制)缴纳;

周志强及其家人从未居住或管理该房屋。

✅ 3. 合理借名动机+多方证言

林雪梅坦承:“当时为规避夫妻财产分割,才用姐夫名字”;

周妻、女儿、两位姐妹均出庭作证,确认房屋实为林雪梅所有;

法院认为该动机虽出于“私心”,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结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不符,林雪梅为真实权利人!

三、判决结果:继承人必须配合过户,弟弟反对无效!

法院判决:

周妻李敏、女儿周婷于判决生效7日内,协助林雪梅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这意味着:

弟弟周建国的反对不影响确权;

即使“出名人”去世,借名关系仍可被继承人承继履行;

无书面协议≠败诉,关键看出资+占有+合理解释!

四、律师点评:借名买房成功的关键三要素

✅ 要素一:资金流清晰可追溯

所有付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备注用途,保留凭证。现金支付极难举证!

✅ 要素二:实际控制房屋

谁交水电、谁收租金、谁装修?这些日常管理行为是确权重要依据。

✅ 要素三:有合理借名理由+证人支持

即使是“为躲离婚分割”这类动机,只要不违法,法院可予采信。亲属证言极具说服力。

风险提示:

借名买房本身存在政策与道德风险;

“出名人”若去世,继承人可能不认账;

务必在出名人健在时完成过户,否则将陷入漫长诉讼!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无书面协议借名买房胜诉经验,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持有借名房产,请立即联系我们评估风险并启动确权程序。】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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