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开鲁县委原书记王凤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凤森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绩观错位,脱离实际、随意决策上项目,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组织、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钱款;目无法纪,毫无敬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将公权力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凤森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王凤森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通辽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开鲁县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内蒙古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