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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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