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将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名原《解释》同时废止。

最高法民三庭庭长李剑介绍,自2021年原《解释》施行以来,全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共1471件。其中,2025年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505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18亿元,有力震慑了侵权者,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李剑表示,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作用,不断总结原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让惩罚性赔偿制度好用管用,最高法在全面修订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发布了新《解释》。

新《解释》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了8种可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包括经原告或利害关系人有效通知后仍继续侵权、与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且接触涉案知识产权、实施盗版等侵权行为、和解后再次侵权、通过关联公司掩盖实际控制关系逃避责任等。同时,细化6种“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涵盖再次侵权、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伪造毁坏侵权证据、以侵权为主业、侵权获利巨大、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新《解释》细化了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为计算基数提供明确指引,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新《解释》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进行了完善。人民法院将综合考量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倍数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最高可达计算基数的五倍,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另行计算。因同一侵权行为已被处以罚款或罚金且执行完毕的,确定倍数时将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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