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付某、肖某与汤某人格权纠纷一案,判决汤某向付某、肖某支付赔偿款。判决生效后,汤某心存侥幸,既未按要求申报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将自己全部的工资收入通过亲属的银行账户收取和转移,制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执行干警多次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汤某仍消极对抗,拒不配合。
执行结果
通过全面核查财产线索、走访取证,固定了汤某隐匿、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法院发现其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在刑事追责的强大威慑下,汤某主动全额履行了20000余元赔偿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普法
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不容挑战。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甚至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不仅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践踏。
特此提醒广大群众: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拒不履行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任何试图通过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主编|王 钱 责编|樊 淦
编辑|吴 丹 供稿|杨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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