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上海3岁男童被生父女友赵某蝶虐待、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男童家属明确表示将申请抗诉。舆论普遍认为,这起针对无反抗能力幼童的恶性案件,一审判决在量刑尺度、责任认定上均存在明显不足,难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也难以回应社会正义期待。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蝶在共同生活期间长期殴打、牙咬3岁男童,最终在公园内实施拍打头面、脚踢、拎甩摔跌等暴力,致孩子颅脑损伤死亡,体表多处轻伤、轻微伤。法院以其具有如实供述、施救行为、无直接杀人故意为由,判处死缓。但从犯罪情节看,赵某蝶长期虐待+暴力致死,对象是年仅3岁、完全依赖照料的幼儿,犯罪时间长、手段残忍、后果极端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相关指导精神,对残害未成年人致死、罪行极其严重的,应当依法严惩。对此,澳门都市报法律顾问,北京葛树春葛树春认为,一审仅判处死缓,量刑明显偏轻,未体现从严惩处的司法政策。
本案另一核心争议:生父黄某是否真的无需担责。法院答疑称,在案证据未显示生父参与、隐瞒、纵容。但从生活常识与监护责任判断,长期、多次、大面积的暴力伤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不可能毫无察觉。黄某作为法定监护人,负有保护、救助、制止侵害的法定义务,其长期疏于照看、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持续虐待,最终导致孩子死亡,已构成严重监护失职。
从法律层面,即便未直接施暴,若明知或应知侵害存在而不制止、不救助,可构成不作为的虐待罪共犯或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若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孩子处于危险境地并死亡,还可能触及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仅以“无证据参与纵容”便完全排除刑事责任,标准过于宽松,未真正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让监护制度的保护作用落空。
葛树春认为,死缓并非此案的终点。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方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有权申请检察院抗诉。本案中,被告人长期虐待、暴力致死幼童,情节、手段、后果均属极端恶劣,符合“罪行极其严重”的严惩情形,死缓明显量刑畸轻,具备充分的抗诉理由。
同时,针对生父黄某,检察机关应启动补充侦查,重新核查其知情程度、履职情况,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否应追究刑责。生母一方可同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黄某因监护失职承担赔偿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是司法不可退让的底线。对残害幼儿的犯罪轻判,就是对生命的漠视;对严重失职的监护人免责,就是对监护制度的削弱。此案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关乎全社会对儿童保护的信心与底线。
期待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支持家属抗诉,纠正一审量刑偏差,依法改判更严厉的刑罚!同时彻查生父责任,不让监护失职成为“免责金牌”,以公正判决告慰逝去的幼小生命,以严格司法守护每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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