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消息,4月2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上海3岁男童被生父女友虐待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蝶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该判决结果,4月21日,孩子生母马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她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并将继续追究孩子生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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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京报记者 俞金旻 摄

被告人多次施暴致男孩颅脑损伤死亡

21日10时许,此案开庭宣判。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至8月23日,赵某蝶在与男友黄某理及其儿子(即被害人黄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孩子顽皮不听话为由,多次对其背部、臀部、腿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并曾咬伤其腿部。

同年8月24日傍晚,赵某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开放式公园内,因不满黄某某乱跑,多次用手拍打其头面部,并使用树枝抽打、用脚踢踹其身体。其间,赵某蝶还将黄某某从河道岸堤斜坡处拎起甩至堤面,致其侧身倒地、头部撞击地面。当日20时许,黄某某在家中昏迷倒地,赵某蝶将其送医抢救。黄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4日死亡。

经鉴定,黄某某系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引发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其在2024年8月24日晚就诊时,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已达轻伤一级,其中背部损伤达轻伤一级,面部、胸部损伤为轻微伤,左小腿咬伤致皮肤破损亦构成轻微伤。

2024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赵某蝶暂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后,赵某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4月20日,受害男童生母马女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4月17日一审开庭期间,公诉机关曾询问赵某蝶,在看到孩子身上伤情时,是否产生过停止施暴的想法。马女士转述称,赵某蝶当庭表示“不想打孩子,但忍不住”,并称系因“心情不好,想发泄”。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蝶虐待年仅三岁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4月21日,新京报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当日庭审中,赵某蝶在法庭上表现较为平静,在法院宣读判决结果时仍面无表情。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男童生母马女士称,儿子1岁多时,她与孩子生父黄某理分开,双方协商由其抚养孩子。2024年1月24日,黄某理以“其母患乳腺癌晚期,希望见孙子最后一面”为由,将孩子接走。此后,马女士多次尝试联系未果,微信也被对方删除。直至同年8月28日,她接到黄某理电话称“孩子不行了”。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孩子不幸去世。

法院:未发现被害人生父参与、隐瞒或纵容虐待行为

记者注意到,该案宣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案件相关问题发布判后答疑,对社会关注的焦点作出回应。

针对虐待罪的定罪与量刑依据,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赵某蝶以殴打等方式,频繁对年仅三岁的家庭成员黄某某实施虐待,已造成轻伤等后果,情节恶劣,行为构成虐待罪,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法院认为,尽管赵某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法院指出,赵某蝶明知对三岁幼童实施拍打、用力拎甩等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实施相关行为,并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结合其作案的行为特征及事后将孩子送医等情况,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但并不以造成死亡为目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认为,赵某蝶作为被害人父亲的同居女友,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尽照护责任,反而实施严重暴力行为致人死亡,情节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综合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针对网络流传的相关说法,法院回应称,经审查,在共同生活期间,赵某蝶的主要虐待方式为殴打背部、臀部及咬伤腿部等,关于“用牙签刺戳”“因饥饿翻找垃圾”“胃内仅有石子”等说法均不属实。

此外,对于被害人父亲是否存在虐待、纵容或隐瞒行为的问题,法院表示,经审查在案证据及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参与、隐瞒或纵容赵某蝶虐待行为的情形。

马女士表示,在此前的一审庭审中,赵某蝶曾表示孩子生父“并不知道孩子被虐待”。她也曾询问黄某理是否知晓孩子长期遭受虐待。对方起初称因工作繁忙“不知情”,后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改口称“知道,但未意识到严重程度”。

马女士还告诉记者,她曾在某软件上看到,2024年8月19日,即孩子被送医前6天,赵某蝶曾发布与黄某理一同外出就餐的照片。“当时孩子已经多处受伤,他有时间外出就餐,却未关注孩子伤情。”马女士称,后续她会向有关部门提交材料,请求对黄某理展开调查。

新京报记者 熊丽欣 俞金旻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