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终于宣判了!

截至目前,这名仅三周岁的小生命,已在持续施暴中挣扎求生长达二十四个月之久;孩子的母亲马女士为讨还公道,踏遍城市街巷、奔走于司法机关之间,从未停歇。

案件尘埃落定之际,新华社与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同步发布深度报道,披露关键细节。然而当判决结果公布,全网情绪瞬间沸腾——公众期盼的“即刻伏法”终究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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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月的凌虐,方式令人发指

2024年1月,孩子生父黄某理以“母亲病危、临终想见孙儿一面”为借口,从马女士手中接走了尚不满三岁的幼子。

尽管二人婚姻关系早已解除,但血缘纽带仍在,彼时马女士并未深究,只觉骨肉至亲,怎会加害亲儿?

谁料孩子离家当日,黄某理便彻底切断与马女士的一切联络渠道,并发出强硬警告:“不签署抚养权放弃协议,永无相见之日。”

整整二百一十天,马女士再未触碰过儿子的手,也未曾听见他一声呼唤。直至2024年8月28日清晨,她接到黄某理一通电话:“孩子不行了。”

她冲进医院抢救室时,孩子已呈脑死亡状态,躯干遍布新旧交叠的伤痕——头顶浮肿青紫、脊背横亘数道淤血指印、臀部皮下大面积渗血、胸前肋骨区域可见陈旧性压痕,左小腿内侧赫然嵌着一圈深陷齿痕,边缘泛白结痂。

《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死因为钝性外力反复作用引发重度颅脑损伤,继而导致中枢神经功能全面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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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这个幼小的生命是在清醒状态下,被连续暴力击打致死。单凭尸检所列伤情,便可推断其在七个月里承受了何等非人摧残。

据法院查明,2024年7月初至8月23日期间,被告人赵雨蝶在与黄某理及被害儿童同居生活中,多次使用徒手重击背部、踹踢臀部、抽打腿部等方式实施系统性虐待,另有多次用牙齿啃咬孩子小腿的恶劣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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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动因荒诞至极——只因孩子“坐不住、爱跑动、不肯安静”。而真正夺命的节点,发生在2024年8月24日傍晚。

当日,赵雨蝶将孩子带至上海浦东新区一处开放式滨水绿地。因孩子挣脱牵拉自行奔跑,她当场暴怒:先是手掌猛掴头面部十余次,继而折断枯枝抽打四肢,随后飞起一脚踹向腹部致其蜷缩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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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骇人的是,她竟单手攥住孩子衣领,将其自河岸斜坡强行提起,猛然甩向水泥堤面——幼童侧身翻滚落地,后脑重重磕撞坚硬地面,发出沉闷钝响。

请闭眼想象这一幕:一个体重不足十五公斤、身高刚过九十厘米的稚嫩孩童,被一名成年女性如拎布偶般高举抛掷,头部撞击硬质地面,毫无缓冲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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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二十时许,孩子在租住屋内突然口吐白沫、四肢抽搐,随即陷入深度昏迷。赵雨蝶这才惊惶失措,连夜送医。可惜为时已晚,9月4日凌晨,孩子在监护病房停止心跳。

庭审现场,马女士首次观看了案发当日公园监控录像——画面中,赵雨蝶持续掌掴、揪拽头发、拖行摩擦地面达六分四十七秒;其间更将孩子抱起高举后狠狠掼向地面三次,又抄起童鞋反复抽打脸颊,最后脚尖勾住脚踝猛力蹬踹,致其滑行数米撞上长椅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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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官“为何对三岁幼儿下此毒手”的质询,赵雨蝶低头回答:“没理由,就是控制不住,心里烦,想找点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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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不住”四个字,成了压垮一条鲜活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比施暴者更刺痛人心的,是那位始终置身事外的生物学父亲。

黄某理曾向媒体坦言:“我每天跑单送餐,早出晚归,孩子夜里就睡了,白天根本见不到面,自然发现不了伤。”

他还强调:“必须严惩赵雨蝶,不能让我儿子白死。”语气诚恳,姿态悲切,俨然一副被蒙蔽的受害者形象。但马女士当庭提出三点质疑,直指其说辞漏洞:

其一,孩子自2024年1月被带走,至7月才与赵雨蝶共同生活,此前半年由谁照看?黄某理既称“工作繁忙”,为何仍将无血缘关系的女友单独托付幼子?

其二,黄某理每日上午八点半出门、晚间九点返家,孩子全天候处于赵雨蝶掌控之下。三岁幼儿皮肤娇嫩,反复殴打造成的瘀斑至少留存五至七日,背部、大腿外侧密集淤青不可能视而不见。

其三,也是最核心的一点:马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三份邻居书面证词、赵雨蝶社交平台发布的多条含暴力倾向动态截图,以及黄某理本人账号中转发的“熊孩子就该打”类短视频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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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一个有基本生活节奏的父亲,若真不知情,如何解释这些证据链的闭环?”因此,她坚持将两人列为共同被告人,追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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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处细节不容忽视:案发后,黄某理曾三次劝说马女士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由竟是“让孩子早点入土为安,别再折腾了”。

自悲剧发生以来,马女士始终坚守唯一诉求:判处主犯死刑,且立即执行。如今,这一愿望,在法律程序面前无奈搁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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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上午十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赵雨蝶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消息传出,舆论场掀起激烈讨论:“为何不判立决?亲手将三岁孩童活活虐杀,竟还能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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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读懂这份判决,必须厘清两项罪名的法律边界与司法裁量逻辑。本案中,赵雨蝶被同时认定构成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虐待罪对应的是2024年7月至8月23日期间的长期精神压迫与身体摧残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该罪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法院顶格判处两年,体现从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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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则聚焦于8月24日公园施暴及后续致死全过程。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情形下的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最终裁定死刑,缓期执行。

至于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法院在判后答疑中作出权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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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雨蝶明知对三岁幼童实施掌掴、拎摔等高强度暴力行为极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执意为之,主观上具有明确伤害故意;但结合其在被害人倒地昏迷后主动拨打120、全程陪同送医、配合抢救等实际举动,可认定其对死亡结果持否定态度。

换言之,司法认定其行为性质属于“伤害故意+死亡过失”,而非“杀人直接故意”。此外,孩子并非当场死亡,而是回家后数小时才突发意识丧失,期间存在救治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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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刑法理论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本质分野。前者强调行为人追求伤害结果,放任死亡发生;后者则要求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

同时,赵雨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构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但法院特别强调:“即便存在上述从宽因素,鉴于犯罪手段极端残忍、侵害对象极度弱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仍应依法予以严惩。”故未降格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是维持死缓这一最严厉的非立即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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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确无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这意味着,赵雨蝶实际面临的生命刑期,大概率止步于无期徒刑。这也正是马女士“即刻正法”期待落空的根本原因。对于这样的司法结论,您作何评价?

参考信源:

上海男童被虐致死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赵雨蝶被判死缓---2026-04-21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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