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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买一份意外险,就意味着多一重保障。不过,当意外真的降临,保险公司却以“意外发生不在配送时间内”为由拒绝理赔,这该怎么办呢?4月16日,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播出《外卖骑手意外身亡为何理赔遭拒?》,深入报道福州法院以司法之力守护奔波者的权益底线。
2022年10月23日深夜,外卖骑手阮某在完成当日最后一单配送任务后,返回住处休息。其间,其住处发生火灾,阮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事后,阮某家属得知,外卖平台每日从阮某个人账户扣除一定费用,为其投保意外险。该保险约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额为6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5万元。阮某家属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事故未发生在配送期间”为由拒绝赔付。阮某家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案涉保险的投保人为某实业公司,被保险人为阮某。保险公司与该实业公司签订的《众包网络平台配送人员保险协议》及保险单中明确约定,保障期间仅限于骑手的业务配送时间,即被保险人在平台抢单后取货、送货及订单配送完成后90分钟内;配送完成后从事与配送无关的行为,相关期间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阮某的意外发生在配送完成90分钟后的家中,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事项。一审法院据此驳回阮某家属的诉讼请求。阮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案涉保险的实际投保人是平台关联的实业公司,还是骑手本人?
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障期间限定为配送期间”的约定,属于保险责任条款还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审期间,阮某家属提交了一份由其他骑手现场操作录制的视频证据,完整还原了骑手每日接单投保的全过程。该证据显示:
骑手点击“接单”后,页面弹出保险提示“当日保单已生成”;
保险名称为“众包个人意外险”,而非保险公司主张的“骑手综合险”;
投保取决于骑手本人是否接单,保费由骑手个人账户支付。
同时,案涉保险的电子保险凭证显示,保险责任条款中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为全天24小时。而将保障期间限缩为配送期间及前后90分钟的特别约定,需经多次主动点击进入下层链接后方可看到。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投保人认定。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的订立意愿基于骑手个人意愿,保险费的支付亦由骑手个人完成。从实质效果判断,案涉保险的实际投保人应为骑手本人。
关于条款性质认定。二审法院指出,保险责任条款明确约定的保障期间为全天24小时。而后续在电子保单“特别约定”或投保流程下层链接中,将保障期间限缩为配送期间及前后90分钟,实质上是将保险责任范围予以缩减,应当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
关于免责条款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保险公司未对该限缩性条款以加黑、加粗或其他显著方式进行提示,亦未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能构成合同内容。
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阮某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5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合计70万元。
专家点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杨垠红:本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有力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类似案件的后续处理有章可循,推动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官提醒
本案明确了新业态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内嵌方式购买意外险时的法律规则:
1、保险名义上的投保人虽为第三方公司,但若保险意愿及保费实际来源于从业者个人,应认定从业者为实质投保人,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2、保险合同中,将主条款约定的全天保障期间通过“特别约定”或下层链接予以限缩,实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须依法作出显著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保险公司如拟对保障期间作出限定,应以清晰、透明、便于投保人知悉的方式予以展示,不得以隐蔽方式限制保险责任范围。
来源:央视·法治在线、福州中院
编辑:罗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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