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82072386J)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作为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未披露及未能及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能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2〕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3〕20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第二十三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是未能督促发行人规范披露定期报告中受限单项资产等内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77号)第6.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第6.5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是未准确披露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等相关内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1.3条、第2.2条、第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77号)第1.4条、第2.1.1条、第2.1.2条、第6.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3〕175号)第1.4条、第2.1.1条、第2.1.2条、第6.5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四是信用风险管理不到位,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证发〔2017〕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上证发〔2023〕17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进一步提升合规水平。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