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针对媒体和网民反映的“西夏区一小学生拒借车遭殴打还被搜家”问题,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发布了情况通报。
经调查核实,该小学生被殴打情况基本属实,涉及9名中小学生,其中6人动手打人、2人拍摄视频、1人围观;公安机关已对1名15岁学生处以行政拘留12日(不予执行)并训诫,对其余8名未满14周岁学生出具《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决定书》并训诫,学校同步给予纪律处分。
坦白讲,看完通报,心情并不轻松。个人以为,这份通报存在三个“堵点”——它们,着实令人心里堵得慌。
01
关于行拘但不执行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涉事的15岁学生,被行拘12日但不予执行,这意味着,警方认定其未触碰到这两条红线。但是,依据何在,通报却未提及。
一年内是否两次违法违反治安管理,很好查清楚,不难说明白。若是初犯但情节不严重、影响不恶劣,警方又何妨抛出“事实与理由”?
将认定依据“晒”出来,让认定结果经得“晒”,行拘不予执行的决定,才更具说服力、公信力。
02
关于矫治教育措施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种类比较丰富。摘录一部分,比如: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该法还规定: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犹记得,对于治安法的这一修改,当时的官方宣传不吝称赞。比如——新法填补了“免罚后无跟进”的空白,建立了一个“矫治教育闭环”。
但看西夏区的这份通报,被行拘但不予执行的15岁学生,接受了怎样的矫治教育呢?
说起来其实就两点:一是予以训诫,二是责令其向受害人及家属赔礼道歉。这几乎是最低限度的“矫治教育”了。其作用,实在无法让人乐观看待。
若能更进一步,比如,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或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是不是更合理,矫治效果会更好?
03
关于入室抢劫指控
审视这起学生欺凌事件,其中最“扎眼”的一点就在于,部分施暴的学生,被指以胁迫的手段,进入被打学生家中翻找财物。
据4月20日极目新闻报道:
3月30日,被打的小学生家长,以家中遭入室抢劫为由再次报案。西夏分局受案后,该局刑侦大队介入调查。目前,关于“入室抢劫”,警方还在做笔录,暂未刑事立案。
入室抢劫的指控,不可谓不严重。但通读官方通报,可以发现,调查组未直接对此进行回应。
勉强算是与之相关的,仅有一句“对其他涉嫌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依法开展调查”。
或许,“入室抢劫”是否成立,需要较为复杂的取证调查,当下还无法给出确定的信息。但是,清晰地披露警方的处理进展,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工作。
而且,不躲闪回避,不含糊其辞,不搞“文字艺术”,直面尖锐问题,是不是更能彰显“官方态度”,更能赢得舆论的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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