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宁波,市民陈女士遭遇了一场长达二十余年的房产维权纠纷。陈女士1997年购买的房屋长期未办理产权过户,2008年股权交接文件已明确该房屋不在公司资产范围内,后该房屋被纳入抵押担保范围并随整栋房产被司法拍卖。陈女士先后提起多起诉讼,虽获28万元赔偿判决,但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能兑现,起诉股东承担责任的请求亦未获法院支持。

一、1997年签约购房,长期占有使用未办过户

1997年5月30日,陈女士与鄞县汽车运输公司(后更名为宁波市某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宁波轻纺城客货联运中心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购买宁波市某曙区石碶街道雅戈尔大道51号约40平方米门面房及综合大楼底层约1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15万元。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陈女士共计支付14万元,剩余1万元作为房产证未办理的押金,并非拖欠。协议中39平方房屋为临时建筑,无法办理房产证,且购房价格远超当时3万元每亩的市场价,双方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协议同时约定,陈女士如将涉案房屋再转让,汽车运输公司可按1997年原价格收回。

二、2008年股权变更,书面确认涉案房屋非公司资产

2008年,宁波市某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取得包含涉案16平方米房屋在内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同年3月7日,公司原股东陆某鸣等45人与陈某娟、李某萍签订《备忘协议》及《交割清单》,股权转让总价为670万元,协议明确股权转让财产不包括此前已出售给陈女士的16平方米店面房,该房屋不在公司资产交割范围内。陈某娟此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据陈女士陈述,2008年3月7日陈某娟、李某萍接手公司及房产证后,原汽运公司职工全部被解散;《备忘协议》同时约定,涉案店面房如被回购价格为每间45万元,股权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交割后产生的费用由陈某娟、李某萍承担。陈女士还表示,陈某娟在2008年之前并非汽运公司职工,此前曾向陆某鸣租赁门面房,后与陆某鸣、李某萍签订协议成为公司股东。

陈女士称,2008年3月14日,陈某娟将涉案房产证分割为三本,将大楼二楼从中分割出来,证明当时房产证具备分割条件,却未为其办理分户手续。同时她提出,早年汽运公司为公有体制,2001年后企业变更为自然人控股的私营公司,前后并非同一主体,而陈某娟接手的仅是一栋大楼产权捆绑、架构单薄的企业主体。2008年5月16日,相关方以汽运公司名义向鄞州区相关审判单位起诉,主张涉案房产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腾空房屋,其认为此举存在侵吞已售店面房的意图。

三、房屋被纳入巨额抵押,后续遭司法拍卖处置

2012年1月16日,涉案40平方米门面房因轨道交通建设被拆迁,陈女士与鄞州区石碶街道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调产安置协议并获得相应安置。2012年5月22日、2014年1月28日,宁波市某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鄞州支行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雅戈尔大道51号房地产为宁波某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合计担保债权限额240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银行共计发放贷款2367.5万元,分15笔发放。陈某娟在股东会同意最高额抵押决议上签字,其持有某新公司90%股份。

(抵押协议,陈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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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协议,陈女士提供)

陈女士反映,陈某娟等人在无合法股东决议、评估报告非法无效的情况下,违规担保。将实际价值仅38.8万元的房产高估后办理抵押,先后两次合计获取贷款2367.5万元,且贷款实际放款额度,仅为房产银行评估总价的 70% 左右,杠杆比例严重失衡,相关贷款取款均由陈某娟和李某萍亲笔签字,银监会对此已核查确认。

(陈女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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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提供)

陈女士称,在办理银行抵押过程中,相关方向银行作出书面说明,将其实际面积16.62平方米的店面房表述为向陈某娟租赁;反映案涉2367.5万元贷款未计入宁波市某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正规账目,存在资金未入账、公私账户混同等情况。其16平方米店面房在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存在停水停电情形,无法正常经营,后经街道出具证明恢复使用,由此造成经济损失91819元,其认为停水停电与办理银行贷款有关。相关争议,有待地方部门核实。

陈女士同时表示,汽运公司注册资本仅141万元,却为关联公司提供高达2367.5万元的担保,公司无经营场地、无资金设备、无职工、无纳税记录,2015年因经营异常被司法冻结,后续相关费用收取使用某新公司凭证。

因某新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宁波银行鄞州支行向宁波市鄞州区相关审判单位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裁定,对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经评估,涉案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479.22万元,2018年5月10日,案涉抵押房产经司法拍卖以2211万元成交,陈女士无法取得16平方米房屋产权。

陈女士发现贷款及抵押违规后,向银监会举报银行存在失职失策,银监会核查后协调处理,陈女士作出让步。因银行失职,陈女士曾维权,相关执行协议由宁波检察单位提供,仅可查阅。陈女士质疑,银行已承担相关责任,而陈某娟却未担责,希望相关部门就此事宜予以核查。

四、历经多轮诉讼,赔偿与追责均未实现

2018年2月7日,陈女士诉至宁波市某曙区相关审判单位,该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市某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4万元并赔偿损失24万元,合计2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经宁波市中级相关审判单位二审、后续再审均予以维持。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于2019年1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期间,陈女士曾与银行协商,同意配合拍卖,银行从拍卖款项中放弃12万元作为对陈女士等人的补偿安置费。

2024年11月6日,陈女士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将陈某娟诉至宁波市鄞州区相关审判单位,要求其赔偿2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仅凭股东会抵押决议及某新公司工商信息,不足以证明陈某娟存在过错或滥用股东权利情形,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陈女士负担。陈女士不服,向宁波市中级相关审判单位申请再审,主张陈某娟明知房屋已出售仍抵押、超额担保导致房产被拍卖,宁波中院审查认为其再审申请依据不足,于2025年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陈女士曾向法院领导反映审理过程争议,称未对备忘协议、交割清单及补办房产证等关键材料核实。当事人上诉中院后,调解方案未能实现,上诉最终被驳回,多年维权接连受挫。

陈女士曾就银行贷前尽职调查问题向原银监会宁波监管单位反映,宁波监管单位核查后确认银行未调查抵押物租赁情况,并向银行下发专项监管意见书,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立案。2023年4月26日,陈女士另案起诉陈某娟、李某萍,宁波市某曙区相关审判单位以诉讼请求法律关系混乱、管辖不符为由,将诉讼材料退回。截至目前,陈女士就涉案房屋的产权及赔偿诉求尚未得到实现。

五、当事人诉求与恳请

截至目前,陈女士的合法购房权益长期无法得到保障,生效判决确定的28万元赔偿款未能执行到位,多年维权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与财力,多轮诉讼和沟通均未化解矛盾。陈女士恳请相关单位能对此案予以关注,重新核查案件事实与责任认定,依法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督促相关责任方履行赔偿义务,切实解决其长达二十余年的产权与赔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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