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丁香非银兴风向)
事件:4月17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在2023年出台版本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监管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更新。
设定阶梯式资本金准入门槛,增设6个月业务获批间隔期。《征求意见稿》设定了阶梯式业务资本金准入门槛,规定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从事期货经纪和期货交易咨询等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从事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和期货资管等交易类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经营两种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展业期间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1种业务,且距离上次申请获批间隔不少于6个月。
调整经营业务范围,实施严格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此前2023年版中提及的期货保证金融资和期货自营业务,明确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且仅需在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等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期货公司母公司经营并实施严格的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对于子公司从事期货做市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逐步取消,过渡期为18个月,终结了子公司备案制下的粗放扩张。
提高期货资管业务“含期量”,抑制通道业务规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总募集规模不得超过其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规模的五倍,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同时期货公司应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期货资管计划应由期货公司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此举抑制了资管业务通道化的规模空间,促进期货公司聚焦于CTA资管主业。
完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监管。《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境内子公司不得再设立子公司,境外子公司仅能再设立一级子公司,境内子公司设立需要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境外子公司设立需要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分支机构管理上强调集中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越权开展业务。
强化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征求意见稿》规定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净资产要求为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期货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净资产要求为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同时在坚持同一主体“一参一控”原则基础上,新增了更为严厉的股东行为负面清单,禁止交叉持股、循环持股等行为,规范期货公司股权治理。投资者购买上市期货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期货公司股票,持股比例达到5%的,应当申请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获得核准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票。
观点:整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限制期货资管业务结构和子公司层级把控,打破了行业过去依赖通道业务和盲目扩张的粗放式发展路径,倒逼行业将资源重新聚焦于大宗商品定价、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等核心主业,同时设立了阶梯式资本金门槛和业务牌照化管理,大幅拉高了准入壁垒。在此背景下,资本金雄厚、具备业务特色的期货公司将率先受益,其中综合型机构将加速向全能型衍生品服务商进化,产业系机构则将依靠深耕现货与CTA策略巩固护城河,行业格局将加速分化。
风险提示:监管政策变动风险、佣金费率下滑风险、期货市场波动风险。
联系人:徐一洲(13127663592)/李思倩(18818075570)
自媒体信息披露与重要声明
注:文中报告依据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已公开发布研究报告,具体报告内容及相关风险提示等详见完整版报告。
证券研究报告:《期货行业基本面梳理之四: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再征意见,行业格局将迎重塑》
对外发布时间:2026年4月20日
报告发布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获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本报告分析师:
徐一洲 S0190521060001
李思倩 S0190525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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