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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渔民朋友:

2025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良好养殖秩序,促进巩留县渔业绿色、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我们特向广大渔民朋友发出倡议,现将相关法定要求告知如下,请大家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一、依法办证,规范养殖生产

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严格在核准的养殖区域、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养殖生产;严禁无证养殖、超范围养殖或使用已到期、失效的养殖证进行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办理养殖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申请(需加具所在乡镇及村委会意见)原件3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原件3份;

3.申请人有效证件(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需出示原件);

4.水域使用证明材料:使用村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及村委会、乡镇政府用地说明;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均需3份;

5.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并盖章的水域、滩涂界至图原件3份(无公章视为无效);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恪守义务,履行养殖主体责任

1.合规养殖义务:在核准的养殖区域、范围和期限内从事养殖生产;不得无证养殖、超范围养殖或使用已到期、失效的养殖证进行生产;养殖活动符合区域养殖、国土空间规划及环保要求,禁养/限养区按规定执行,不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项目。

2.养殖环境维护义务:定期开展池塘清淤、消毒,及时清理底泥、残饵等;清淤淤泥规范堆存、无害化处置,不随意丢弃或直排入河。

3.生态保护义务: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与规模,匹配水体承载及尾水处理能力,不盲目密养、超负荷养殖。

4.尾水治理义务: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尾水处理设施,实现尾水达标后排放或循环利用;进、排水系统分开,严禁直接、偷排、漏排、超标排放尾水。

5.投入品使用义务:购买使用合法合格的苗种、饲料、渔药等投入品,妥善保存购买凭证;不使用无标准、无合格证、无许可证及禁用、变质、过期的饲料、添加剂。

6.水产品质量安全义务:严禁使用禁限用药品、假劣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不销售药残超标、不合格、病死水产品;建立并保存生产、用药、销售记录,期限不少于2年,主动配合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7.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操作规程;日常检查维护养殖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人员防护和应急准备。

8.苗种与疫病防控义务:使用检疫合格、来源合法的苗种,不使用未经检疫、带病、未经审定品种;养殖外来水生生物、杂交种按规定备案,发现疫病及时报告,不瞒报、擅自处置。

9.承包合同履行义务:通过承包、租赁取得养殖场地的,签订合法规范的书面合同;按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租金,不擅自改变承包用途、破坏场地原貌和功能;合同到期或被提前收回时积极配合,合同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三、严守法律,明确违法处罚规定

1.违反养殖许可制度:未取得养殖证、超范围养殖,或造成全民所有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责令改正、补办证件或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无证养殖可并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10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养殖尾水排放规定:超标、超总量排放或通过渗井、暗管等逃避监管排放的,责令改正、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3.违反取水许可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许可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救,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4.违反水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禁用投入品,销售药残/重金属超标水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无害化处理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记录保存、休药期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记录、未执行休药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1万元以下罚款。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水产品的,责令无害化处理产品,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100%罚款;事故单位按等级处3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承包合同及土地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8.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刑事责任。

四、明晰职责、强化协同监管

农业农村局:履行行业主管责任,负责养殖生产监管、养殖证管理、尾水治理技术指导、养殖密度管控及常态化督导检查。

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监测、尾水排放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水利局:负责河道岸线管控、取水许可监管、河道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水环境治理,规范取水行为。

各乡镇: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养殖主体台账、规范合同管理、落实设施农用地监管、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宣传服务及隐患处置。

各养殖主体可根据业务需求,对应咨询相关部门。

各位渔民朋友,坚持依法养殖、绿色养殖、安全养殖,是水产养殖长效增收、产业兴旺的根本保障。恳请大家自觉守法经营、规范养殖生产,共同守护国际河流生态安全,严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携手推动巩留县水产养殖业规范有序、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

巩留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5日

巩留零距离巩留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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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冯 黛 江饿勒

●责编 朱 婷 吕佳齐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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