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2001年我省启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不断探索和完善补偿机制,先后9次提高补偿标准,由2001年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5元/亩·年、省级生态公益林1.35元/亩·年提高到目前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中的竹林、经济林22元/亩·年,乔木林及其他地类23元/亩·年(其中提高1元部分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补助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补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每年每亩再补3元。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生态公益林补偿为32元/亩·年(从2020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亩增加2元)。下一步,将落实生态补偿补助政策,多渠道筹集争取资金,积极探索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