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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890,证券简称:翔丰华)4月22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显示,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但曾于2024年因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收到监管措施。
公告指出,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营。此次自查系根据2026年4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的要求进行。
关于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披露,2024年3月,公司子公司福建翔丰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永安市鼎丰碳素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790万元。截至合同签署日,公司与鼎丰碳素已发生关联交易(粉碎加工业务)金额和该租赁合同所约定的年租金合计关联交易金额,超出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但该租赁合同签订及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未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后续于2024年4月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上述事项,2024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鹏伟、赵东辉、叶文国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93号)。
公司表示,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并认真检讨了相关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且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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