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许某从于某处购买一套二手房,当日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但双方未到物业公司核实房屋欠费情况。2025年4月,许某发现物业张贴催缴通知,该房屋自2015年2月至2022年4月累计欠缴二次供水加压费532元。

经了解,该房屋物业登记信息仍为原房主于某,因长期联系不到于某,物业只得公示催缴。为保障正常居住,许某垫付全部欠费并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随后多次向于某追偿过户前所欠费用,均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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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于某不仅否认欠费责任,辩称出售该房屋时,物业并未通知其欠费,且案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许某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交易应遵循公平原则,卖方交付房屋时负有保证房屋无权利瑕疵、无历史欠费的法定义务。依据“谁占有使用、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过户登记前产生的二次供水加压费,应由原所有权人于某承担,卖方不得以房屋已过户为由逃避交易前欠费清偿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案件中,许某2025年4月才知晓欠费事实,垫付后立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时效,诉讼时效并非从房屋交易之日起算,而是以权利人实际知晓权利受损为准,充分保障购房者合法追偿权。

最终,珲春法院依法判决于某向许某支付其垫付的房屋过户前二次供水加压费,切实维护了二手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二手房交易需绷紧风险防范弦,避开欠费陷阱。一是交易前全面核查,与卖方共同核对水电、燃气、物业、供暖等费用缴纳情况,务必要求卖方结清全部历史欠费后再办理过户。二是合同明确约定,在购房合同中书面确认交易前所有欠费由卖方承担,若买方垫付,有权全额追偿并约定违约责任,固定权利凭证。三是过户后及时变更,尽快办理水电、物业等户名变更手续,妥善留存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催缴通知等证据,避免后续维权举证困难。

来 源 丨珲春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