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以为律师应该是最熟悉法律规则的职业权益,既然顺其自然的认为,律师们应该以身作则,最遵守法律规定,毕竟,《律师法》也是这么规定的。
然而,在律师们组成的律所内部,长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模糊不清、法律规则运行不畅,甚至是法律权益无法保障的事项。例如,近期有自己为他人代理过30多起无罪刑事案件的资深律师,却困在了自己律师费常年无法正常结算、转所因跟律所存在诸多纠纷长期无法实现里,不得不求助媒体寻求帮助。
除了转所之外,都知道想成为律师,法科毕业生必须找个律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行业外的人可能不为所知的是,法律规定的律师实习制度,长期以来却在发挥着让法科生没有具体从事法律事务,却获得了从法律理论到社会现实“第一堂课”的作用。
根据法律规定,实习律师跟律所之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需要约定劳动报酬,律所作为用人单位需要为实习律师缴纳社保,双方之间是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
不要以为以上这些仅是法律规定。根据律师实习规定,上面这些关系所必备的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等,是需要由律所报备司法行政管理备查,需要作为律所报请实习律师结业材料经过律协审查的。
尽管规定的如此完备严密,但长期以来,很多律所、实习律师都在以行业潜规则的形式,让律所跟实习律师之间的劳动关系利于形式,实际上内部规定,由实习律师自己承担所有的(劳动者个人承担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保费用,只是支付实习律师少许甚至根本不给劳动报酬。
支持这一现实违法做法的理由是,律所能让法科生实习成为律师,而且让其接触法律事务、安排指导老师等等,已经是恩赐了。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益要求的话,就得另行找别的律所。
不排除有的律所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但很多律所发现了居然可以利用实习律师的培训机会零成本地获利,实习律师们纷纷默认了这一潜规则,监管部门也是选择性无视,久而久之也就成了行业的潜规则。有的律所主任甚至认为,自己也是这么过来的,没理由给实习律师落实法律权益。
最近,这些行业规则因为一起司法判决及其之后的律所主任言论,引发了轩然大波
2026年2月,福建泉州,实习律师陈某某与北京某某(泉州)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案二审宣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律所返还陈某某垫付的社保费用16748.52元并出具离职证明。
法院认定,一年的实习期内,律所要求陈某某自行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2024年12月,实习期满陈某某提出转所申请,律所拒绝配合出具离职证明。律所要求陈某某返还补贴及垫付费用15996.75元(含实付工资、代缴医社保、停车费、打印材料费、快递费),法院认定这些是律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败诉后,该律所主任付某某在近500人的泉州律师微信群中公开指责陈某某的“白眼狼”行为:“本来不想发,因为这个陈某某(原文是实名的)竟然去法院申请执行,这种白眼狼的事情,应该发下。” “招人需谨慎,不要引狼入室。”等等。
律所主任本意应该是想在本地律师圈争取更大规模舆论声援来谴责实习律师的过河拆桥行为,尽管自己在司法程序上输了,起码在行业潜规则上惩治一下实习律师,甚至是想着“企图以行业舆论将其封杀”。
没想到的是,律所主任的言行,在微信群内遭到了很多实名律师的公开反驳和指责。例如,有律师认为,“来去自由,应该是常态”,也有律师提醒:“生效判决本身就已经指定了履行期限,如果认为法院还需要另行通知被告才应主动履行,否则原告不得申请强制执行的话,那也应该是去投诉法院程序不当,和原告有啥关系?怎么就成白眼狼了。”
随后,群内的聊天内容截图流传到了网络上,引发了更大规模的谈论,还引起了“羊城晚报”、“环球网”等媒体的报道。从网友评价看,律所主任的言行,遭到了一致性的质疑和抨击。
有网友总结事情的经过是,“这个律所主任是想在行业内封杀这个实习生,没成想群里有几个路见不平的”;还有律师的评价堪称经典,“我们当师傅的自己淋过雨,就要拿着灯照亮他们前行的路,这是一个人的良知,社会的良知。”
可是,有些律师却逆势而为,警告实习律师,不要这么学,否则你会找不到实习律所
犹如几乎所有的社会热点事件,每逢有人出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每逢有人出来赞同这样的争取行为,就会有“过来人”、“资深人士”过来教育这些人:不要轻易挑战潜规则,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只有识时务的才是正道,否则轻则吃亏,重则丢饭碗的。
有律师发文称,实习律师告赢律所后,可能导致法律生实习更难。文章给出的理由是,现在过了法律资格考试的法科生已经很多了,想要找家律所通过实习成为律师,就要接受行业的潜规则。想要法律规定的权益,以后实习律师的机会就会越来越少了。
按照文章的推理过程,想要成为律师,就要舍弃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现实是法律生需要律所接收自己实习,而不是律所需要实习律师辅助工作。
这样的推理过程貌似很有道理,但仔细想想,这样的推理,岂不就是陷入舆论翻车中的律所主任所持有的“白眼狼”理论:律所肯接受法科生实习已经是牺牲和恩赐了,想要转所和所要劳动待遇,就是“白眼狼”。
这样的文章,丝毫看不出文章作者标榜自己律师身份所应该具有的法律精神,却满满的充满了铜臭味,劝导大家法律规定要服从行业潜规则、眼前利益。
文章篇幅有限,引用网上的一句话,留给读者参考:有些人,自己虽然堕落了,却给自己找一顶高贵的“识时务”帽子,把“苟且”美化为“务实”,把“妥协”解释为“成熟”,把“沉默”粉饰为“修养”。
这是人性的悲哀,唉,律师队伍里也不乏如此之辈。这样的律师多了,出现上面律所主任的“白眼狼”理论,而且还认为自己可以赢得舆论支持的现象,还令人奇怪吗?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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