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露天采石场与露天矿山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我省将依据开采工艺、产品用途、资源禀赋及产业链定位,因地制宜,对露天开采矿山实施精细化分类与分级管理。
《通知》指出,露天采石场是指露天开采原石,经破碎、筛分等简易工艺加工后,主要用于建筑砂石骨料等基础建材的矿山。新建、改扩建露天采石场的最低生产规模标准应达到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含基建期)。露天矿山是指露天开采矿石,经深加工后作为工业原料使用的矿山,以及露天开采型材或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除山西省委10号文明确矿种外,其他矿种生产规模必须严格遵循《山西省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最低准入标准。建立市级管理露天矿山(矿种)目录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制定目录、审批备案、动态调整,科学编制目录,研究提出目录调整建议。
我省鼓励对市级管理矿种同一矿区或成矿带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整体出让,实现资源规模化利用和科学化配置。同时,支持各地合理开发利用特色优势矿种,鼓励引导矿山企业向深加工、高附加值方向转型。薛建英
来源: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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