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门窗有质量问题,业主能否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长治市上党区的闫某就因这一“心结”,拖欠物业费6000余元,最终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看似“理所应当”的抗辩,为何得不到法院支持?这起小案,厘清了物业服务的边界,也划出了一条依法维权的“跑道”——专有部分质量问题找开发商,公共区域服务责任找物业,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案情简介
2019年,长治市上党区闫某与某公司、村委会签订《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确认协议书》,购得回迁小区房屋两套。次年,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村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开始为整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自2020年收房入住后,闫某陆续缴纳了部分年份的物业相关费用,截至物业起诉时,闫某仍拖欠两套房屋2022年至2024年间的物业费等合计6000余元。面对物业公司的催缴,闫某提出了明确的抗辩理由:房屋门窗存在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应当先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再谈费用缴纳,并表示“什么时候修好门窗什么时候交物业费”。
■法院裁判
上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能否构成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对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并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秩序。房屋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应当依据购房合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最终判决闫某需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相关费用。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随后,闫某依照判决交纳了大部分欠款,这起持续多年的物业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虽小,却清晰地划出了一条维权“跑道”。它提醒我们,解决物业纠纷的关键在于分清责任、找准路径。房屋质量问题应依法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而享受物业服务则需要履行交费义务。将两类问题混为一谈,往往会使矛盾复杂化。
物业要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催收行为,业主也应通过合理渠道维护权益,双方在法律框架下各尽其责,才能从对抗走向共赢,共建和谐安宁的美好家园。
上党区法院 杨晋锋 王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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