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河南沁阳13岁男孩小宇仍在北京市儿童医院治疗,历经手术后已经苏醒。4日,一条横挂在村道上的绳子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

当时,他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出门,被老人私自拉设的绳索割伤喉咙。其母亲郝红霞回忆道,“孩子连呼救的声音都发不出来”,诊断为气管断裂、严重颈部创伤、气道贯通伤以及肺内积血。

15日,沁阳市官方人士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涉案犯罪嫌疑人(私拉绳索的老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记者梳理发现,这并非个案,此前,多地曾发生“隐形利刃”伤人事故,曾有外卖小哥被风筝线勒伤颈部,最终获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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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治疗中的小宇

男孩被村道绳索勒断气管

郝红霞是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柏香镇一街村七组的农村妇女,丈夫在工地打零工,靠着一份不稳定的收入维持一家老小的生活。

据其讲述,她早年做过主动脉夹层手术,欠了很多钱,也一直没有劳动能力。小儿子上初二,大儿子读大二,家里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日子本来就过得紧巴巴”。

4日,小儿子小宇像往常一样骑车出门,没想到被路上一根横挂的绳子勒住脖子,当场摔倒,“连呼救的声音都发不出来”。被紧急送到卫生院后,医生很快判断情况危急,要求立即转院。“我们一路奔波赶到县医院,检查结果让人崩溃,孩子气管被勒断。”

经过抢救,小宇勉强恢复生命体征,但情况仍然危急。后被送往郑州大学附属郑州中心医院,被诊断为气管断裂、严重颈部创伤、气道贯通伤以及肺内积血。“医生给小宇进行了气管连接手术,但仍有一段气管未能找到,后续还需要多次手术治疗。”

因医疗费用太高,且责任划分尚未明确,家属通过水滴筹筹到了60万元,用于孩子后续的手术和治疗费用,其中来自陌生人的筹款占91%。

13日,沁阳市柏香镇柏香一街村委会王主任告诉南都记者,他正在前往北京的路上,“除了水滴筹以外,我们通过各方面力量筹了五六万,我准备去北京把这笔钱交给小宇家属”。

郝红霞也陪伴儿子来到北京,她对南都记者说,小宇的身体情况一天比一天好。14日,柏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则透露,小宇现在的生命体征平稳,医生正在制定下一步的治疗方案,“他应该已经从重症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了”。

19日,小宇仍在北京市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幸好已经苏醒,情况较为稳定。郝红霞还是很担忧,“还没做手术,后续手术方案没有确定。”

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郝红霞曾告诉南都记者,“我挺想追责的。”另据沁阳市官方人士消息,涉案犯罪嫌疑人(私拉绳索的老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涉事方需承担哪些责任?南都记者就此采访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

他认为,本次事件责任划分明确,私拉绳索的老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妨碍通行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老人未设置警示标识私拉绳索,存在完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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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路段。

村委会、镇政府作为公共道路管理者,若未尽巡查、清障义务,需依据上述《民法典》条款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赵良善表示,拉绳老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民事赔偿,民事层面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赔偿小宇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康复费,若构成伤残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可被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

若小宇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老人还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此外,村委会筹集的款项、水滴筹筹款均属于社会救助款项,不能免除老人的法定赔偿责任,家属可依法向老人及未尽管理义务的道路管理方主张合理赔偿。”赵良善说道。

有人被风筝线勒伤获赔万元

南都记者查询发现,这并非个案,看似纤细柔软的风筝线也会变成伤人的“利刃”。

2023年,甘肃酒泉肃州区法院曾公布一起案例。王某某在酒泉市市政广场上放风筝,外卖小哥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时,被飘落的风筝及风筝线刮到,脖子、手指被严重割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及拇指损伤。

事发后,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新城派出所接处警调查查实:风筝线系陶某某之女王某某(未满十四周岁)所放风筝。原来,母女二人在市政广场放风筝娱乐时,风筝线过长、又靠近路边,且不易被发现,茹某看到后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仍然遭此横祸。

最终,在案件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陶某某一次性向原告茹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11742.36元。

2025年12月,河北省张家口蔚县人民法院也审理过类似案件。

判决书显示,2022年7月1日下午,王某甲在蔚县蔚州镇市民广场观看打篮球时,被骑电动车路过的贾某甲与宋某不慎用风筝线勒伤颈部。

受伤后王某甲被送至蔚县某医院治疗,后转至河北某医院,2022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5日在蔚县某医院治疗,住院3天,诊断为:颈部开放性损伤。王某甲为此支出医疗费4663.71元。

王某甲认为本次事故贾某甲与宋某是直接侵权人,因事情发生时两人是未成年人,故其父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贾某甲及其监护人贾某乙、宋某及其监护人郝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213.94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宋某实施了侵权行为,王某甲受伤系贾某甲所致,并判决贾某甲与其监护人贾某乙赔偿王某甲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0496.76元。

出品:南都即时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