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

误以为前一晚饮酒后

睡一觉“隔夜酒”就已代谢完毕

不影响驾驶

实则这种想法暗藏极大交通安全隐患

近日,西南环线就发生了一起

因“隔夜酒”导致的交通事故

涉事驾驶人还是二次酒驾

警示案例

2026年4月2日10时2分许,高某某驾驶贵A97**5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西南环线二培加油站路段时,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员伤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故发生后,贵阳交警经开区大队民警对高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169mg/100ml。民警随即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最终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询问得知,事发前一天下午,高某某与友人久别重逢小酌了几杯,期间喝了约3两包谷酒。后休息了一整晚,觉得第二天应该没什么问题,便心存侥幸驾车出门,没想到会发生交通事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高某某此次涉酒驾车并非初犯,早在2024年12月3日15时,在甘永线就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黔西交警查获,此次已是第二次酒驾被查。高某某告诉民警,自己上一次被查,也是因为“隔夜酒”,误以为休息一晚酒精就已代谢完毕,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6年4月16日,民警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判定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睡醒≠酒醒

酒精的代谢速度

受个人体质、饮酒量

酒类浓度等多种因素影响

“隔夜酒”绝非安全酒

更不能成为涉酒驾驶的借口

酒驾、醉驾

以血液酒精浓度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是驾驶人身体内所含有的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数值大于等于2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酒精含量数值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和安全红线

无论何时

都要摒弃侥幸心理

牢记“酒后不驾车,隔夜也不行”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既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来源:贵阳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