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应以争议条款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合同整体、行业惯例、公平原则进行价值衡量。合同对特殊风险(如桉树风灾)设置特别赔偿标准的,说明其对易受损林木有所考量;一年生幼竹同属易因风灾受损的林木,应参照类似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2.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上限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使政策性森林保险具有政府补贴属性,仍应适用《保险法》第55条,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利,兼顾商业保险公司正常盈利诉求。
3. 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可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再植成本“的规定,结合保险标的萌芽生长特性、抚育管理成本及与其他树种经济价值的比照,合理确定赔偿标准。
4. 合同未约定一年生幼竹赔偿标准,保险公司主张按其他用材林10%计算(102元/亩)依据不足;一审参照桉树风灾损失限额(408元/亩)计算赔偿15708元,二审认为该标准更符合损失补偿原则及合同价值衡量原则,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某市2018—2020年森林综合保险承保机构经政府公开招投标,确定某财保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中标,相关森林综合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坐落于政和县甲镇乙村丙山场的77亩毛竹林所有权归吴某甲。 2019年5月20日, 某财保公司政和支公司与某林业站续签《商品林综合保险协议》约定,一、保险标的:政和县甲镇乙村境内商品林。二、被保险人:林木所有权者……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雨灾、风灾等,造成的保险林木受害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协议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五、保险金额:每亩1020元…… 七、…… 2.受灾面积>100亩,免赔10亩,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免赔面积)× 损失率…… 4.桉树风灾损失,每亩赔款限额408元,桉树其他损失仍按1020元/亩标准赔偿;5.损失率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受灾损失认定标准确定。
2020年5月10日,乙村发生风灾。经某财保公司政和支公司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确定受灾山场的林班,以及xx 地当年毛竹的幼竹受损情况,按面积3275亩计算,毛竹受损率50%,即当年竹与成年异龄竹的占比均为50%,其中幼竹受损情况按100%计算,受灾的毛竹林幼竹已全部折损,面积为1637亩。2021年5月13日,某林业站出具权属证明,对上述查勘情况予以确认。2020年6月19日,某财保公司政和支公司作出《森林保险定损及赔偿公示表》并予以公示,认定核损比例为50%(核损亩数/投保亩数),损失率为100%。本案吴某甲的77亩毛竹林在某财保公司政和支公司此次查勘定损的范围内。依据上述公示表认定核损比例, 吴某甲的核损亩数为361.5亩(743×50%-10)一年生幼竹全损。某财保公司政和支公司在乙村对该村的竹林受灾面积1637.5亩、赔款166005元等情况进行公示。吴某甲对被保险人和赔付标准等均提出异议。
【案件焦点】
用于计算某财保公司政和支公司应支付保险理赔款的每亩赔偿金额应如何
确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典型意义】
1. 在合同约定不明时,人民法院应以文义解释为基础,结合整体解释、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进行价值衡量。本案中,合同对桉树风灾设置特别赔偿标准,说明其对极易受损的特殊风险有所考量;一年生幼竹同属易因风灾受损的林木,参照该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更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2. 政策性森林保险虽具政府补贴属性,但承保机构为商业保险公司,应适用《保险法》第55条确定的损失补偿原则,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上限。这既能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又能避免超额赔偿削弱保险公司供给意愿,兼顾林业经营者获赔权与保险公司正常盈利诉求,符合政府推动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初衷。
3. 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可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关于“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再植成本“的规定,结合保险标的生长特性、抚育成本及与其他树种经济价值的比照,合理确定赔偿标准。本案参照桉树风灾损失限额确定一年生幼竹的赔偿标准,为森林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实践样本。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某财保公司政和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甲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708元。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7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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