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4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2025年度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锌电解污染治理装备”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备受关注。该案中,盐城市某公司因产学研合作后申报国家科技大奖未被署名,将合作方诉至法院索赔,一审、二审均败诉。
案情显示,盐城市某公司自2010年起与中国某研究院合作,共同研发电解锌清洁生产大型成套装备。2015年,该公司与中国某研究院、某大学等共同获得“锌电解过程重金属水污染物源削减成套技术及装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相关项目还在2016年获得省部级一等奖。
2021年,盐城市某公司发现,中国某研究院与某大学就技术名称相似的项目联合申报,获得了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但未将其列为完成单位。该公司认为此举侵害了其享有的其他科技成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为该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并要求二被告公开声明、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在产学研合作中,一方在原合作成果基础上开展后续研发,如形成对原成果相关部分进行实质性替换、具有独立技术贡献的新科技成果,后续研发方可依据新成果行使相关权利。盐城市某公司作为2015年鉴定证书载明的完成单位之一,对该成果享有其他科技成果权,该权利主要体现为完成者身份、获得荣誉等精神权利,而非专有使用或垄断权利。
经查明,中国某研究院、某大学在后续研发中,对原科技成果中盐城市某公司贡献的部分进行了全面汰换,形成了全新的技术方案,并基于该新成果申报奖项,新成果中已不直接体现该公司的创造性贡献。因此,二被告未构成对盐城市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盐城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张牵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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