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晗 杨平 周佳芸 记者 李子璇)一埂之隔,一边养甲鱼,一边种庄稼。谁曾想,一架无人机洒药、一阵东风过后,甲鱼塘里翻了天。没有监控、没有鉴定,这起“飞”来横祸如何了断?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10月,唐某在江苏省盱眙县承包30亩土地养殖甲鱼。2019年4月,谭某(其父承包后由其实际经营)在相邻地块承包48.3亩农田种植农作物,双方承包地仅隔一条数米宽的坝埂。
2024年7月25日早晨,谭某安排人员在自家农田东侧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面积8.14亩,用药31.88升,飞行高度4米,每亩用量4升,农药含氯虫苯甲酰胺、吡蚜酮等成分。当日为东风,极大风力五级。
次日,唐某发现养殖甲鱼陆续死亡。经村干部调解,谭某与飞手曾赔偿3000元。但甲鱼死亡持续至9月初,双方协商未果,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只需对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综合双方承包地相邻位置、当日风向风力、甲鱼在喷洒农药后次日即开始死亡等事实,法院认定唐某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谭某未能证明甲鱼死亡系其他原因所致,也未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综合考量甲鱼市场行情、养殖管理成本、甲鱼生长特性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甲鱼损失30000元,扣减已支付的3000元,判决谭某再赔偿27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无人机在提高作业效率、降低劳动强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科技进步不能以牺牲相邻环境和生态安全为代价。无人机施药具有漂移性强、控制难度大等特点,若操作不规范、气象条件选择不当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极易对相邻地块的生态要素造成损害,进而引发法律纠纷。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的行为人,应充分预见可能的污染扩散风险,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一旦造成相邻损害,除非能够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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