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发帖讨要工程延误损失款,却被判侵权并承担4万元公证费。近日,河南商丘,一起由工程纠纷引发的名誉权案件引发关注。

(谷先生参与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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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先生参与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投用)

4月21日,民企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宏建设)项目负责人谷先生告诉《商界》共鸣新闻记者,他所在公司承建的河南商丘永城“龙城御园”住宅项目已于2017年竣工,但因工程结算及工期延误问题,与发包方产生长期争议。“工程款虽已于2025年通过诉讼程序支付,但约2028万元延误损失仍未解决。”在多次协调未果后,其将情况发布至网络平台,随后被起诉侵权并一审败诉。

一边是约2000万元争议久拖未解,一边是发声维权被判侵权,事情究竟如何?

“判赔4万公证费”背后:发帖维权被判侵权

“本来是反映工程纠纷,没想到最后要为发帖承担费用。”

4月21日,记者从谷先生出示的判决书看到,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就永城国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国龙置业)起诉谷先生及其关联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于2026年4月14日,作出(2026)豫1481民初669号判决:删除相关发帖、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40000元,该费用主要为原告为固定证据支出的公证费用。

永城国龙置业在诉请中还要求谷先生承担30000元律师费,但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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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判决中称,经审理查明,2025 年 5 月 27 日至 2026 年 3 月 9 日,被告在微博 APP、搜狐新闻 APP、抖音 APP、百度 APP 上发布标题为“关于永城国龙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结算争议的法律报告”、“快来看我的作品:你把国企想的太好啦!国企第二不担当”、“《工程竣工 8 年款项难结清,民企维权之路艰难,国企拖欠争议谁能管》等帖子及录音视频等内容,部分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判决,谷先生表示不认可,称正在整理材料准备上诉。

他认为,相关发帖系基于工程纠纷背景发布,“没有使用侮辱性语言,是在陈述事实。”

两次协调均未落定,约2000万元争议悬而未决

事实上,与名誉侵权判决并行的,是一笔待解的工程款争议。

谷先生与永城国龙置业之间的纠纷,源自开工于2013年的“永城·龙城御园”地产项目。在该项目中,国企永城国龙置业是发包方,泰宏建设是总承包方。

采访中,谷先生向《商界》共鸣新闻记者表示,“龙城御园”项目已于2017年竣工,但因工期延误801天产生损失。第三方机构评估显示,该部分损失约为2028万元。

谷先生介绍,近年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双方曾两次接近达成解决方案。2024年,在永城市相关部门牵头下,双方拟共同选取第三方机构介入评估延误损失,但在最终签署阶段因永城国龙置业拒绝签字未能推进。2026年2月,经永城市政府组织双方再次协调,双方就引入鉴定机构评估延误损失已达成初步方案,同样在协议签署阶段因永城国龙置业拒绝签字未能推进。

“每次都到了最后一步。”谷先生称, “对方一直在拖,相关争议也因此持续至今。”

竣工时间出现两种记载,关键节点说法不一

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除工程延误损失款争议外,项目竣工时间亦存在不同记载。谷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一份《河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显示,项目完工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而另一份加盖了公章的《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日期标注为2015年10月20日,两者相差两年多。

(两份竣工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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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竣工验收意见书)
(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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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表)

谷先生称,项目竣工时间存在不同记载,是永城国龙置业涉嫌造假,将本该2017年12月29日的竣工日期更改为2015年10月20日,以掩盖延误工期801天这一核心事实。

谷先生表示,多年来,他数十次找永城国龙置业及其母公司领导协商解决问题,遭忽悠,推诿,踢皮球等方式消极应对一直拖延,严重侵害了泰宏建设的合法权益。他向有关单位实名举报永城国龙置业及其母公司“新官不理旧账、旧官不理旧事”,但至今没有明确回复。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永城国龙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实缴注册资本3297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

4月21日,针对上述说法,记者多次联系永城国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工程部负责人吴某某,均未获得有效回应;天眼查app股权穿透显示,其母公司为国有企业河南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相关负责人田某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没有这种情况”,并建议由法务对接后挂断电话。记者随后多次致电,均未接听也未接到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电话反馈。

“我就是想把事情说清楚,推动问题解决。”谷先生表示,目前仍希望通过协商方式处理,但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事情走向仍存在变数。

《商界》共鸣新闻记者 雷昆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