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车、变道
是行车中的常见操作
倘若驾驶人忽视安全
在不具备超车条件下
强行超车或超车不当
极易造成事故
4月13日9时45分许,黄某武驾驶车牌号为桂RD17***小型新能源汽车沿G358线由贵港城区往桂平方向行驶,莫某东驾驶车牌号为桂R25***小型汽车搭载两人同向在其前方行驶,行驶至G358线1500公里800米(贵港市荷城第六中学前),莫某东驾车实施左转弯驶入六中时,黄某武驾车连续超车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使桂RD17***小型新能源汽车车头与桂R25***小型汽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莫某东、车上两名乘客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黄某武驾驶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单方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最终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黄某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莫某东无责任。
如何规范超车
01
以下情形不得超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另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也不得超车。
看动图
●第一种情况: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等
●第二种情况:无信号灯,直行超车撞上前方正在转弯的车辆
●第三种情况:直行车辆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车辆
●第四种情况: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相撞
●第五种情况: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
02
安全规范超车
①提前提示。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笛示意。
②前车评估、减速让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③确认安全,左侧超车。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03
超车时的灯光规范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变道有风险,超车需谨慎
行车过程中
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谨慎驾驶,安全文明出行
图文:港北二大队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
审核:梁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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