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11名城管因店招牌纠纷围堵一名乳腺癌康复期女店主,拒绝其外出透气,甚至在化疗导致频繁如厕的需求下也不让离开。短短几分钟的围堵导致女店主极度恐惧、抑郁,原本控制良好的病情在事发后恶化,癌症复发。本文从事件经过、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法、民法典侵权责任)和因果关系认定等角度,通俗解读这起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并邀请网友讨论:执法方式的过错与病情复发之间,到底有没有关系?

一、一个下午的惊吓,改变了一个家庭的命运

事情发生在2025年1月19日下午3点左右,江苏扬州。

孙先生和妻子开了一家宾馆。妻子之前得了乳腺癌,做了化疗,正在康复期。孙先生特别心疼她,平时店里的大事小事全包了,不让妻子操心。妻子就在店里养养病,看看店,日子虽然紧巴,但总算慢慢好起来了。

可那天,孙先生刚出门办事没一会儿,11名城管就进了他们的宾馆。

不是来住宿的,是来“协商”店招牌纠纷的。原来,当地要求统一店招,但孙先生家宾馆后面新开了一家民宿,如果按统一招牌做,那家民宿很难被人看到。民宿方面想和孙先生家“共享楼体、统一招牌”,双方一直没谈拢。

纠纷是存在的,但孙先生的妻子完全不知情吗?也不是。可她怎么也没想到,会一下子涌进来11个人,个个表情严肃,直接把她围住了。

二、要上厕所被拒绝,5分钟后她撑不住了

孙先生的妻子本来就因为化疗,身体和心理都特别敏感。医生说过,她情绪不能激动,不能受惊吓。

可一下子被11个人围着,她想出去透透气,被拒绝。她因为化疗的原因,每隔20分钟左右就要上一次厕所,正好到点了,她请求让她去一下卫生间——又被拒绝。

她越来越害怕,心里堵得慌,整个人开始发抖、冒冷汗。短短5分钟,她就撑不住了,主动要求打120。

这时候城管看她头上还戴着化疗后的帽子,脸色发白、整个人不对劲,才没有再继续围堵。

前后时间不长,但对一个正在康复期的癌症患者来说,那几分钟的恐惧和压抑,像一把刀子,狠狠扎进了她的心里。

三、病情本来控制得很好,事后癌症复发

事情发生之前,孙先生妻子的病情控制得相当不错。夫妻俩对未来是抱有希望的。

可这件事之后,她变了。总是害怕,总是心慌,晚上睡不好,动不动就想哭。一想起那天被围住不让走、不让上厕所的情景,她就喘不上气。

孙先生心疼坏了,开始四处维权。可维权的过程并不顺利,甚至一次次碰壁。妻子看他维权受阻,心里更堵了,抑郁情绪越来越重。

时间一长,癌症复发了。

孙先生说到这里,声音都在发抖。他知道,癌症复发意味着什么——又要化疗,又要受罪,又要花一大笔钱。而最让他接受不了的是,这一切的转折点,就是那天下午的那场围堵。

事后,相关部门上门慰问了一下,但孙先生觉得远远不够。他要的是一个说法,一个公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法律分析:围堵行为到底有没有问题?

这件事听起来让人又气又心疼。我们从法律角度拆开来看。

第一,11名城管围住女店主,不让离开,甚至不让上厕所,这已经超出了正常执法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什么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不一定非要把人关起来才算。把人围住不让走,限制其正常活动,包括不让上厕所,这本质上就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尤其是针对一个身体虚弱的癌症康复期患者,这种方式的“协商”显然是不适当的。

第二,癌症复发和城管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是能不能获得赔偿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先生妻子的情况很清晰:事发前病情稳定,事发后出现持续的抑郁、恐惧情绪,最终癌症复发。医学上,情绪剧烈波动、长期精神压抑,确实可能影响免疫系统,对癌症患者的病情产生负面影响。

当然,法律上要证明“直接因果关系”并不容易,但在这个事件中,城管采用围堵、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面对一个明显身体虚弱的女性(戴着化疗帽、脸色差),仍然拒绝她上厕所的合理请求——这个行为本身是有明显过错的。而过错行为与后续病情恶化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关联。

第三,招牌纠纷归纠纷,执法方式归执法方式。

统一店招牌是城市管理的需要,孙先生家也应该按要求配合。但执法的前提是合法、合理、文明。面对一个癌症康复期的店主,派11个人围住她、不让她上厕所,这种方式即便目的正当,手段也已经越界了。

五、这件事给我们什么提醒?

孙先生妻子的遭遇,不是个例。生活中,执法过程中的“方式方法”问题,往往比纠纷本身更伤人。

如果你是孙先生,你会怎么维权?你觉得城管的围堵行为和癌症复发之间,算不算有直接关系?

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来源:大风新闻 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