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发生了一起正在热议的肢体冲突事件。一女子与一保安人员因故发生口角,女子先脚踹向保安,保安则迅速反击,反手一记重掌扇在女子面部。网友纷纷对保安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处罚,进行评论。
视频可见,周边有来往的小学生,一名女司机将车停在路边,与一名保安(或门卫)发生争执。争吵中,女子情绪激动,关闭车门后快步走向保安,抬腿踹向对方。
保安侧身躲过了这一脚后,毫不犹豫地抡圆手臂,反手一记响亮的耳光打在女子脸上,清晰地传出了“啪”的一声脆响。女子虽然下意识抬手格挡,但因力道过大,身体发生晃动,眼镜也被打歪。随后,女子捂住脸颊,掏出手机开始拨打电话。
跟其他的社会新闻一样,评论者自然很多都是职业论、性别论者、家庭教育论、强者弱者论等等。抛开这些带有各自主观立场的评论,很多网友的讨论是围绕法律上的认识来的——保安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治安处罚法中的正当防卫。
针对保安的行为,有网友认为,退让等于放纵女子继续施暴,保安的做法就是让女子清醒意识,制止女子进一步实施不法侵害的作用,这是妥妥的正当防卫;也有网友认为,视频可见,这是互殴,女子只是踹了一脚,并没有进一步的追打行为,根本不是什么防止进一步侵害的反击一说。
什么是治安处罚中的正当防卫
今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治安处罚法》一大亮点就是在第19条中,参照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规定,首次明确规定了治安处罚案件的正当防卫制度。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在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构成治安处罚案件中的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必须存在不法侵害。一般而言,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特征,对侮辱、谩骂等非暴力性违法行为,不适用正当防卫。
二是必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事前防卫”和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的“事后防卫”均不属于正当防卫。
三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这个很好理解,不做解释。
四是防卫的的目的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和报复性互殴的本质区别。制止不法行为是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侵害的目的。如何认定,不能仅凭当事人自己的主观陈述,应该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五是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
很多人理解的正当防卫就是,别人打你了,你就可以还手打对方。根据以上的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可见,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甚至错误的。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法侵害的继续,而不是授权被打者可以合法的报复。
是故,有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结是,法律不保护先动手的人,也不要求受害人在被打时必须 乖乖忍着,但是,正当防卫是 “为了不被打而反击”,不是“为了打回去而还手”。
保安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治安处罚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是为了终结还手即互殴的机械执法,是将还手细分为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互殴的三种情形,需要执法人员分情况甄别和认定,并不是很多人理解的,只要对方先动手了,还手就是正当防卫。
明白了以上的法律规定和释义,分析保安的反手一巴掌行为时,就需要根据视频中的综合情况,包括之前双方仅是口舌之争,女子有一个先踹的行为,但已经被保安躲过,之后女子并没有进一步的攻击动作,而保安则是反手一巴掌。
如此行为表现,保安的行为,究竟是为了报复女子的踢脚动作,还是为了预防女子的进一步攻击工作呢?显然,保安的报复行为更明显一些。
不过,女子的攻击动作在先,且保安为了学生安全是在履行正常的维护职责等等,都是治安处罚应该考虑的因素。再加上保安的一巴掌造成的伤害结果并不大,都是可以作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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