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健康

医疗反腐力度有望持续加码,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均需高度警惕、严守合规底线。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将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将医疗领域列为单位行贿罪从重处罚范畴,同时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公职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随着公平竞争审查与医药领域反腐持续深化,业内普遍认为,未来医疗器械企业以“捐赠”为名附加定向采购条件的行为,涉案主体不仅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更可能因构成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依法从重惩处。与此同时,普通医生作为非公职人员,其受贿罪“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将下调至3万元,医药反腐正从紧盯“关键少数”向全域覆盖、全程严管的新阶段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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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捐赠”外衣的商业贿赂乱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发布的《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在“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司法保障”章节中,明确将医疗行业列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重点关注领域。

白皮书披露典型案例:山东检察机关深化与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协作机制,针对某医疗器械公司向基层卫生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试剂耗材,以此攫取交易机会、排挤合规竞品、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对10家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山东省内同类违规行为接连被查处。“信用中国”官网3月16日公示烟台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医药流通企业瑞康医药涉案其中。

2020年起,瑞康医药向烟台市牟平区整骨医院检验科无偿投放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全自动尿液分析系统等六台检验设备,却附加排他性条件:医院配套检验耗材仅限从该企业采购。

截至2024年6月,上述设备配套耗材含税销售额达6125049.25元,含税进货成本3983374.7元,经审计确认违法所得125364.18元。历经四年回溯核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3月25日,“聊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通报另一案例:山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2年初向临清市某医院免费投放特定蛋白分析仪,捆绑销售配套检测试剂及稀释液,三年间累计违法所得74750.08元,同样因商业贿赂被依法查处。

除直接赠送设备外,行业内还存在更为隐蔽的超低价中标乱象。2025年10月,江西中医药大学就曾针对“300万元预算项目以1000元中标”的异常情况,暂停全自动生化免疫分析流水线采购程序。此前,行业内甚至出现过“一元中标”的极端情形。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学教授邓勇向媒体分析指出,当前医疗领域“免费投放器械、捆绑高价耗材”“超低价中标”等行为屡禁不止,既扰乱正常采购秩序、挤压合规企业生存空间,又推高医疗服务成本、加重医保基金与患者负担。此类乱象背后存在深层利益链条,也暴露出长期以来监管偏软、追责力度不足的问题。

违规“赠与”与低价抢标屡禁不止的根源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药反垄断领域律师张炜分析认为,“以设备换耗材”的违规营销模式长期泛滥,主要源于三方面因素:一是商业利益驱动显著。设备可作为流量入口,而试剂耗材具备高频次、持续性消耗特征,利润回报稳定可观,企业愿意通过前端让利锁定长期后端收益;二是合规界限存在模糊空间。部分企业将“免费投放”包装为设备租赁、测试试用、学术支持等形式,一旦绑定排他采购、最低用量承诺等条件,实质已突破合法交易边界;三是参与主体多元、行为隐蔽性强。相关安排涉及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销商等多方,多以协议约定或实际履行方式隐性实施,显著增加监管识别与执法查处难度。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大健康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周围援引数据表示,体外诊断行业中试剂利润占比超82%。他同时指出,此类乱象还与采购评审过度聚焦设备初始价格、忽视全生命周期成本、违法成本偏低密切相关。

医疗机构同样存在配合冲动。邓勇表示,基层及中小医院普遍缺乏设备采购预算,免费投放可快速提升诊疗能力,而耗材成本多由医保或患者承担,医院近乎零成本获益,客观上助长了违规行为。

医疗领域列为单位行贿罪从重处罚范畴

媒体梳理发现,此前医药企业以“捐赠”为名绑定耗材采购的行为,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为商业贿赂并予以行政处罚,部分超低价中标案件则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理。

张炜表示,企业免费投放设备本质上是向医疗机构输送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侵害公平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贿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制捆绑耗材销售,剥夺医疗机构采购自主权,还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行为。此外,该模式常伴随规避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情形。

今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后,超低价中标行为将迎来更严格监管。周围介绍,一方面财政部门将对报价低于最高限价45%等情形启动异常低价审查,要求投标方现场提供成本测算,无法合理解释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另一方面评审环节将全面考量全生命周期成本。未来财政、市场监管、卫健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效能将进一步提升。

邓勇强调,即将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将从根本上重塑行业追责格局,“仅靠行政处罚了事”的时代即将终结。

周围解释,此前企业附加采购条件的“捐赠”类案件,刑事追责多涉及行贿罪、单位行贿罪等罪名。5月1日《解释(二)》实施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刑点降至3万元,将显著强化对临床医生等非公职人员的刑事震慑;同时医疗领域被明确为单位行贿罪从重处罚对象,相关认定标准更清晰,变相利益输送被纳入打击范围,追责可倒查5年,重大线索追溯期长达20年。

专注医疗领域刑事案件的上海中联(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龙表示,新司法解释通过完善定罪量刑标准、细化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档次、明确加重处罚情形,整体提升了医疗领域贿赂犯罪的刑事威慑力,后续执法司法将更为严厉,但不宜简单理解为“入罪门槛降低”。

“司法解释明确的是定罪量刑规则与标准,标准落地仍需结合执法尺度,二者不可混淆。但新标准的出台,为从严惩治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邢龙说。(综合自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