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与国际上相关立法形成呼应与共鸣,向国际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拒绝接受不当域外管辖是国际社会的主流共识。
《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也是我国贯彻落实全球治理倡议的生动体现。
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霍政欣表示,《条例》聚焦应对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建立阻断和反制制度,与反外国制裁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及《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做到衔接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三反”法律工具箱,展现了全球治理倡议的强大生命力。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兼职教授叶研介绍,面对不当域外管辖的侵蚀,国际社会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立法经验,为我国立法提供了重要参照。欧盟于1996年颁布“阻断条例”,英国、加拿大等国也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阻断与反制裁法律框架。此次我国出台《条例》,与国际上相关立法形成呼应与共鸣,向国际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拒绝接受不当域外管辖是国际社会的主流共识。
《条例》的制度设计有效遏制外国滥用不当域外管辖,为全球治理注入确定性。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廖诗评表示,从威慑效应看,《条例》规定的反制措施,使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在采取行动前必须权衡利弊,考虑中国反制措施对自身利益的可能影响,从而减小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发生概率,显著提高了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成本。从阻断效应看,《条例》规定,可以对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组织和个人发出“禁执令”,禁止其执行相关措施,同时明确我国公民、组织有依法起诉进行索赔的权利,从而消除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负面影响。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主任王佳认为,《条例》一方面为涉外法律工具箱提供了新的实施工具,“禁执令”制度为涉外法律斗争增加了新的抓手,也填补了我国在该领域的制度空白;另一方面构建了全流程实施机制,从启动识别、采取措施、暂停变更到申请豁免,形成权责明晰、程序严谨、救济充分的操作范式。
《条例》确立了国家层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新设了“恶意实体清单”制度。霍政欣表示,《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可以对有关国家实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依法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贸易、投资、国际合作、对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为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授权。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往往有组织、个人在幕后推动或者参与,《条例》为推动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的外国组织和个人“量身定制”了反制措施,即第八条规定的恶意实体清单制度,威慑有力、打击精准。
《条例》的出台表明,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都将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为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持续注入中国动能。(经济日报记者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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