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作者:曲君宇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数据产权制度从“顶层设计”走向“信任落地”的新阶段。如果说“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意在回答数据产权如何配置才能更有效运行这一难题,那么《指引》则试图回应由此衍生的一个实践追问:市场主体凭什么相信数据产权的真实可靠?数据不同于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其非实体、可复制、多主体共享的特性,使得权属验证先天困难。因此,“数据二十条”发布后,数据流通所面临的困境并非权属缺失,而是缺乏一套可被普遍信赖的权属验证机制,这恰恰是数据市场的“阿喀琉斯之踵”。此前各地零散探索未形成制度合力,《指引》正是对“可信”这一市场诉求的实质性回应。
一、登记主体:以专业门槛构筑信任起点
数据产权登记的公信力,首先取决于登记机构的专业能力。《指引》详细规定了登记机构的七项基本条件,包括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两年以上数据流通服务经验、信息系统等保三级等。这一门槛既保障机构具备审查管理能力,能够对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产权明确性等进行审慎审查;也是对潜在赔偿责任的风险对冲——登记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须承担赔偿责任,唯有资本充足、专业过硬、管理完善的机构方能担此责任,从而为登记凭证的公信力提供坚实保障。在机构遴选上,登记机构的产生程序为:经省级推荐、国家遴选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参与申报。这包含两层用意:一是省级与国家双重把关,以权威性和规范性筑牢公信力基石;二是允许市场主体参与,引入竞争、避免垄断、激发服务创新,进而释放市场活力。两者相辅相成,兼顾安全与效率。
二、登记程序:以闭环流程规范信任操作
《指引》确立了“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七步闭环程序。其中:申请环节需提交数据描述、来源证明及权利声明;受理环节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环节对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产权明确性进行实质核查,并针对不同来源场景设计了创新性的审查标准——采集生成的数据,重点审查采集合规性;协议取得的数据,重点审查授权链条完整性;通过自动化程序收集的公开数据,重点审查是否确属公开数据及收集手段的合法性;衍生数据则在无相反约定的前提下,以其与原始数据存在“实质性差异”且“价值显著提升”作为形成新产权的判断依据,此举显著增强了审查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公示环节披露权利主体、数据类型等核心信息;异议处理环节可衔接仲裁或诉讼程序,为权利争议提供救济通道;信息存证依托技术手段固化操作痕迹;凭证核发则出具全国统一编码的登记凭证。这一闭环流程,将“可信”具化为可执行、可追溯、可验证的制度安排,使市场主体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三、凭证效力:以场景赋能兑现信任价值
信任的真正建立,不仅要靠登记行为为数据来源合规性提供权威背书,更要靠登记凭证在真实市场中发挥可验证的证明效力。对此,《指引》明确了登记凭证在流通交易、资产确认、争议解决、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四大场景中的证明效力,并要求各地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费,真正实现“一次登记、全国通用”。具体而言:一是凭证可作为数据合规流通及收益取得的合法凭据,为数据交易提供安全合规的基础;二是凭证可为数据资产入表、融资入股提供权属支撑,有助于盘活企业数据价值;三是凭证可在争议解决中构成初步证据,减轻举证负担;四是凭证可作为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等政策场景中认定企业数据情况的凭据,助力相关企业精准获取政策支持。四重效力环环相扣,将登记凭证塑造成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可信工具,推动数据价值加速落地。
四、责任体系:以制度约束夯实信任根基
信任机制的可持续运转,不能仅靠登记主体的专业门槛、登记程序的闭环审查以及凭证效力的场景赋能,还须以事后追责作为支撑。《指引》针对申请人真实申报、登记机构审慎审查及主管部门有效监管,构建了三者衔接的责任体系。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隐瞒、造假或重复登记牟利等行为须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登记机构对登记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篡改伪造信息、泄露数据资料等,将面临责令改正、暂停服务乃至移出目录的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数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同样依法依规受到处分或追究刑责。三重责任相互衔接,形成从信息源头到审查过程再到外部监管的全链条约束,最终使信任从抽象承诺转化为可验证、可追责的制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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