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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向‘新’而行,以‘质’致远——苏州法院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活动暨司法赋能苏州高新区新质生产力发展发布会”举行。会上发布了2025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常熟法院审理的《花某公司与綵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欧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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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公司与綵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案号: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4)苏0581民初15247号

案情简介

“常熟花边制作技艺”是一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告及其前身对该项技艺的传承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开设的网店和非遗工坊内,对该项技艺的宣传和展示内容与事实不符,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虚假宣传。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常熟花边制作技艺”及原告的宣传资料,并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在网店销售商品的宣传页面中,同时标注多种非遗名称,使消费者不易直观判断该商品实际采用的是何种技艺,在其经营的非遗工坊内,关于“常熟花边”的相关荣誉表述不够准确,被告应当对上述不精准之处进行修改完善。但被告经营的非遗工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其展示常熟花边产品、历史照片及所获荣誉均系出于介绍非遗技艺的需要,并且其明确标注了企业名称、商品品牌等足以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常熟花边制作技艺”作为一项民间手工技艺,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原告及其前身对该技艺发展作出的贡献应予以充分肯定。但考虑到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困难甚至面临消亡的现状,为实现传承与发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目标,一方面,原告对于他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相应的展示、传承、传播活动的行为,应予以支持和肯定;另一方面,被告作为开发利用案涉非遗技艺的经营者,应当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尊重其文化内涵。原、被告双方均应秉持尊重与保护的态度,坚持守正与创新的思路与方式,共同推动该项非遗技艺的传承与发展。

典型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涵养文化自信、传承民族智慧的珍贵财富,其活态传承与创新性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司法的精准护航。本案清晰界定了非遗资源合理利用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边界,在充分肯定原告及其前身对传承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又明确非遗作为公共文化资源,应允许市场主体在诚信原则前提下进行合理展示、传播与创新利用,避免过度维权阻碍非遗活态传承。该案裁判有效促进非遗传承与商业利用的良性互动,既保障了非遗守护者的合法权益,又鼓励了市场主体参与非遗的创新性发展,推动传统技艺在保护中传承、在创新中焕活,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助力文化强国建设与非遗文化的时代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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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4)苏0581民初8754号

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苏05民终3835号

案情简介

华某公司系以色列化工集团(ICL)授权经销商,在我国长期销售该集团生产的“Fyrquel”系列磷酸酯抗燃油。“旭瑞达”系英文“SUPRESTA”的音译,原为美国旭瑞达有限公司的字号及未注册商标,该公司后被ICL收购。华某公司自2019年起,即在销售合同、项目委托书、经销证明书等文件中注明“原旭瑞达品牌”,并于2020年10月起将“旭瑞达抗燃油”作为百度推广关键词,链接至其官网推广ICL抗燃油产品。欧某公司于2021年申请并注册第5309****号、第5310****号“旭瑞达”商标,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等商品上。欧某公司认为华某公司的推广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华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华某公司抗辩其对“旭瑞达”享有在先权利,欧某公司系恶意抢注商标,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以恶意注册为基础、以诉讼为工具妨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本案中,在欧某公司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华某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已在电力能源领域持续使用“旭瑞达”标识开展抗燃油产品销售及宣传推广,并与以化集团“Fyrquel”品牌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该标识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较高知名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欧某公司在明知涉案商标系恶意注册,且自身使用行为具有误导性的情况下,仍以涉案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华某公司,本质是将诉讼作为恶意打压竞争对手的工具,并试图通过司法程序将其不正当利益合法化,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滥用,故依法驳回欧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欧某公司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能源安全领域规制商标恶意抢注及权利滥用的典型案例。法院穿透注册商标“权利外衣”表象,精准打击能源关键耗材领域的仿冒乱象,精准认定明知在先标识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仍恶意抢注并借诉讼索赔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判决立足诚实信用原则,认定明知在先标识具有行业历史积淀和稳定市场认知,仍恶意抢注并借机索赔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不仅依法保护了正品经销商的合法在先权益,维护了能源耗材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更从源头防范了因仿冒产品流入可能引发的重大安全风险,以司法实践切实筑牢国家能源安全底线。

供稿|研究室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