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学生“拼单”购买盗版网课用于备考自用,课程老师发现后认为“拼课”行为构成侵权,将组织“拼课”学生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组织“拼课”学生共同赔偿4万元。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的这一起案件冲上热搜。
受访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自用、未牟利”以及“事后购买正版课程”并不构成免责的理由。事后购买正版课程的行为仅能作为厘定老师损失的一个情节,可适当减轻赔偿金额。
律师提醒,大众应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否则可能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情节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资料图
拼课组织者被判共同赔4万元
案情显示,原告张老师是知名研究生考试备考讲师,在A平台销售考研课程,案涉课程售价700元。被告小李看到有人发布150元“拼课”帖,遂支付50元参加“拼课”购买案涉课程。
原告张老师发现某平台“张老师考研”的热搜话题中,有被告小李发布的组群备考帖,其进群后又看到被告群主小赵发布“拼课”通知,并由小李组建“拼课”群、提供课程资源。次日,原告张老师发布打击盗版声明。小李看到声明后主动到A平台购买张老师的正版课程,进行道歉,并提交“拼课”群中54人按总价50元的标准进行“拼课”的记录,记录显示群内成员人均支付1元购得案涉课程视频。
被告小李、小赵辩称其是备考自用,并非以营利目的进行销售,未牟利,且及时删除课程资源,被告小李事后也购买正版课程,并未侵权。
法院认为,小李通过“热搜”发帖引导其他考生加入微信群,群主小赵通过群内发通知,引导群成员参与低价付费“拼课”,使群成员可以通过小李的网盘提取码,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课程,故共同侵犯了张老师对课程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合考虑课程价值较高,参与“拼课”学员数量较高,侵权传播范围较大,以及小李主动致歉且购买正版课程尽力挽救损失,小李、小赵均为学生,“拼课”后未进行销售获利行为,主观过错较小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小李、小赵应共同赔偿张老师4万元(含合理开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事后购买正版也不能免责
考生称“备考自用、未牟利”“事后购买正版课程”等能否构成免责理由?法院判赔4万元的依据是什么?针对网络上的相关讨论,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民事领域律师进行解读。
北京兴伟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子华律师表示,本案中,涉案学生通过“拼课”使他人可以不通过向权利人购买的方式获得课程录播的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侵权行为。“至于出于何种目的、是否因此获利,以及事后是否购买正版课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猛律师同样表示,“自用、未牟利”以及“事后购买正版课程”并不构成免责的理由。“学生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了数十人以极低的价格获取课程,侵权事实已经成立,已经可以证明存在经济损失。事后购买正版课程,也仅能作为厘定老师损失的一个情节,亦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魏子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案涉学生未借“拼课”牟利,法院系根据微信群聊查明的参与拼课学生人数,结合正版课程的售价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酌定最终赔偿金额。
张猛表示,此案提醒大众,应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否则可能承担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赔偿外,情节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胡闲鹤
编辑张寻 审核 官莉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