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合同往来中,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重要条款,旨在督促双方诚信履约、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少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旦对方违约,就能全额主张并获得法院支持。事实上,违约金的约定并非毫无限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3种情形,即便合同有明确约定,法院也可能不予支持,值得各方警惕。
第一种情形: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违约方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弥补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若约定金额远超实际损失,违背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法院可依法调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某直播合作纠纷中,双方约定主播擅自停播需支付3万元违约金,但直播公司未举证证明自身实际损失达到该数额,且其自身未按约定履行推广义务存在过错,法院最终结合双方过错、合同履行情况,将违约金调整为6000元,未全额支持约定数额。需注意,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调整违约金”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情形: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从条款,依附于主合同存在,若主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虚假意思表示等情形被认定无效,或被依法撤销,那么基于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随之失去法律效力,债权人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法人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法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又如,当事人签订的“对赌协议”若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一方主张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亦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此外,若合同尚未成立,即便双方就违约金达成初步约定,该约定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不会支持违约金主张。
第三种情形:未构成违约,或违约金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违约金的主张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是因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在先等合法事由,或其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那么另一方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若主张违约金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自身存在损失,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其违约金主张也会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驳回。
此外,需特别注意,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一方主张违约金的,亦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损失举证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支持违约金主张及支持的数额。
综上,违约金的约定和主张需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写多少就能得多少”。在此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明确违约情形,避免约定过高或无效的违约金条款;发生纠纷时,主张违约金一方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自身存在损失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方亦可依法请求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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